《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 重大项目可先行用地
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带来经济下行压力背景下,与地方政府、企业利益直接攸关的重大项目用地政策,终于有了明确的说法供以征求意见。日前,《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作为新修订的《土地管理法》最重要的配套法规,开始向社会征求意见。
在贯彻和更加明确“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的同时,《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提出,关于重大项目的用地政策,可以向省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申请先行使用。而在1998年编制的现行《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中,则没有“先行用地”的有关内容。
与此同时,《中国经营报》记者还了解到,为了优化地方政府上报土地审批的程序和效率,现行用地报批程序中的“一书四材料”的要求,将被合并调整。简化的结果是:整合为农用地转用方案和土地征收申请。这都将极大地优化地方政府的用地效率。
征求意见
“正式向社会征求意见之前,《实施条例》的征求意见稿,已经在内部征求了很多方面的意见了,应该说还是比较充分的。”4月1日上午,一位不愿具名的地方自然资源厅人士告诉记者。此时,《实施条例》已经正式进入向全社会征求意见的程序,完成后,将正式施行。
记者了解到,《实施条例》在向社会征求意见之前,主要在系统内部听取中央政府各职能部门、地方政府的意见和建议。自然资源部作为国务院的土地工作的业务主管部门,就《实施条例》的文本内容,在北京( 农用地、 商住地、 工业地) 、山东( 农用地、 商住地、 工业地) 、湖北( 农用地、 商住地、 工业地) 、广东( 农用地、 商住地、 工业地) 等省市组织座谈交流、 实地调研。
多位参与调研和座谈的人士告诉记者,在此过程中,地方政府集中提出了一些优化用地审批程序,支持地方社会经济发展的意见和建议,对于现行用地报批程序中的一些技术环节,地方政府表达了“过于繁杂,希望清理合并”的态度,“有的问题反映得比较集中”。
东部某省一位自然资源职能部门人士则向记者表示,从目前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文本内容来看,地方政府比较集中反映的合理问题,都得到了正向的反馈,一些地方政府关心的问题,都有了程序合并和优化。
在此之后,2020年1月,自然资源部围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的文本内容,向党中央、国务院有关方面征求意见。同时,还以书面形式,向地方政府的自然资源职能部门征求意见、建议,同时,被书面征求意见的,还包括立法机关、高等院校、科研院所有关专家学者的意见和建议。
“自然资源部在此过程中所遵循的,一直是‘时间服从质量’的原则。”前述东部某省自然资源职能部门人士告诉记者。
先行用地
记者了解到,在《实施条例》调研过程中,重大项目的用地配套政策,是反映较为集中的问题。多位基层政府职能部门人士向记者表示,一些重大项目工期紧、任务重,而原有用地报批手续耗时较长,往往让地方的执行部门,觉得压力比较大。
现行《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是在1998年底通过后颁布实施的,其间就重大项目用地等问题,并没有相关的较为明确的规定。而在目前的具体工作当中,通常是采用一事一议的方式进行,以保证重大项目用地配套的推进。
“总归还是有明确的规定,工作起来比较方便。”中部某省自然资源职能部门人士告诉记者。因此,在此次向社会征求意见的《实施条例》中,对此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第二十六条规定,国家和省级能源、交通、水利、军事设施等重大项目中,控制工期的单体工程和受季节影响或者其他重大因素影响急需动工建设的工程,可以向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申请先行用地。
“这是自然资源部本着按照‘权责对等’的原则赋予地方政府更多的用地自主权的原则进行的,这样地方政府的灵活性、主动性和积极性,都有保障。”一位地方自然资源厅的内部人士,向记者评价这一《实施条例》新增加的内容。
不过,他告诉记者,先行用地不是可以不履行手续,而是在履行了有关申请、批准手续后,可以边用地,边报批,从而提高整个项目的落地效率,是一种行政管理手段的优化。而且,是否属于可以先行用地的范畴,项目也需要认定和批准。
“总体来说,是更贴近市场、更贴近实践的一种管理手段,对大项目落地的效率会有更明显的提高。”他说。
优化审批
“一直以来,地方政府对建设用地报批、送审材料的反应都‘比较强烈’”,在谈及《实施条例》中,先行用地的有关内容时,一位地方政府职能部门的人士告诉记者,目前,自然资源部也着手对建设用地报批、送审材料等环节,进行优化、归并和调整,以提高用地审批的效率。
目前,建设用地审查报批材料,采用的是“一书四方案”。即建设用地呈报书和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和供地方案。这其中,有部分内容重复、重叠。自然资源部已经着手对这部分内容进行了调整。
记者了解到,按照自然资源部的思路,“一书四方案”将被整合为农用地转用方案和土地征收申请,并明确有批准权的政府对农用地转用方案和土地征收申请审查的要点。
具体来说即是,在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范围内,为实施该规划而将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县(市)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拟订农用地转用方案,经县(市)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有批准权限的人民政府批准。有批准权限的人民政府可以依照《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四条规定授权。
而农用地转用方案重点对是否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土地利用计划和补充耕地情况作出说明。农用地转用方案经批准后,由县(市)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这是落实‘放管服’改革要求,优化建设用地审批制度。”一位自然资源系统的人士告诉记者。而此举,在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带来的经济下行压力的大背景下,将发挥更大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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