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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胜诉公告第3823起】信息公开答复不准确,行政部门被责令重新作出答复

发布时间:2020-04-29 来源: 作者:

<胜诉公告第3823起>
【申请人】钟先生
【代理律师】北京xx律师事务所 傅xx律师、辛xx律师、李xx律师
【被申请人】山东省日照市某县某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称“管委会”)

案情简介

钟先生在山东省日照市某县某村拥有合法房屋,因城市发展需要,钟先生所在村被纳入棚户区改造范围。后在棚户区改造过程中,由于征收方给出的安置补偿无法维持钟先生一家人原有的生活水平,他没有与征收方签订补偿协议。

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钟先生来到北京xx律师事务所寻求帮助。律所指派傅xx、辛xx、李xx三位律师组成律师团队来代理钟先生的案件。

律师介入案件后,详细地了解当地情况,并对案件进行仔细研究之后,制定了详细的维权策略。

作为维权的第一步,他们首先要详细了解此次棚户区改造的补偿方案。

为此,律师指导钟先生向管委会申请相关信息公开。

2019年5月20日,钟先生在京平律师的指导下,向管委会提交《信息公开申请表》。

2019年5月21日,管委会签收申请表,但是没有在法定期限内给予答复。

2019年6月28日,针对管委会未履行信息公开答复的行为,京平律师指导钟先生向县政府申请复议。

2019年8月27日,县政府作出复议决定,责令管委会作出答复。

2019年9月10日,管委会作出了信息公开答复。但是,京平律师发现,这些答复材料不是钟先生提出申请公开的内容。因此,律师再次指导钟先生向县政府提起行政复议,请求撤销管委会作出的答复,并重新作出答复。

复议结果

经过律师的努力,复议机关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作出如下复议决定:责令管委会在20个工作日内对钟先生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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