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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房动迁中家庭成员代签的协议有效吗?

发布时间:2020-04-29 来源: 作者:

在动迁过程中,家庭内部为了避免纠纷,可能采取签订家庭内部协议的方式来对征收补偿款或调换房屋的产权进行分配。但是在签订协议时可能有家庭成员为了简便考虑,而让自己的亲属代为签字。那么此种行为是否有法律效力呢?在此后如果有家庭成员提出不认可此份协议是否能够得到法院的支持呢?今天我们就通过上海市虹口区的一处私房动迁案件来为大家进行讲解。
本期问题:私房动迁中家庭成员代签的协议有效吗?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沪0109民初2424号
案件详情:
崔某与吴某系夫妻,共有7个子女,早年一大家子生活在虹口区慈竹路的一处私房内(以下简称“系争房屋”),产权人为崔某。2006年,崔某与吴某相继去世,子女们为了改善居住条件也都纷纷搬离系争房屋,只有小儿子一家三口仍居住在其中。但是除了二儿子和大女儿的户口迁出外,其余总共16个家庭成员户籍均在系争房屋内。
2017年,系争房屋开始动迁,7个子女共同与动迁单位签订了征收协议,认定建筑面积18.8平方米,房屋价值补偿款近120万元,符合居住困难户条件,认定居住困难人口共17人,增加货币补偿款约330万元。崔家七个子女选择房屋产权调换,共获得产权调换房屋计7套,另有包括不予认定建筑面残值补偿、居住房屋签约面积奖的各类补贴、奖励合计1,435,739.39元。
在动迁款和产权调换房屋的分配中一家难以达成一致意见,故小儿子一家三口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分得两套产权调换房屋,并提供了此前家庭内部的承诺书一份,约定:“被征收房屋所得房屋征收补偿款和产权调换房屋,由权利人自行妥善安置房屋使用人,今后若发生经济及法律纠纷,由下列承诺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产权调换房屋由大儿子取得一套;由三儿子和其儿子各取得一套;由四儿子取得一套;由五儿子取得一套;由小儿子一家取得两套”。
但是在庭审过程中大儿子一家表示除了大儿子本人的签名外,大儿子妻子、女儿和外孙的签名均是大儿子代签,并未征得本人同意,故对该承诺书内容不予认可,其余家庭成员均认可该份承诺书。

法院判决:代签行为有效!
一审法院认为:征收居住房屋的,被征收人取得货币补偿款、产权调换房屋后,应当负责安置房屋使用人。被征收房屋的产权人崔某及其配偶均已去世,其继承人七个子女有权取得被征收人地位,有权共同分割被征收房屋价值补偿款、居住房屋签约面积奖、不予认定建筑面积残值补偿。
系争房屋内的居住困难人口,属于被征收房屋的居住使用人,除居住房屋签约面积奖、不予认定建筑面积残值补偿之外的各项奖励补贴,应由被征收房屋的居住使用人取得,用于保障居住使用人的安置。
关于本案的争议焦点,大儿子的代签行为是否有效的问题上,承诺书经被征收房屋的所有共有人除大儿子配偶、女儿及外孙之外的所有居住困难人员协商一致,且大儿子配偶、女儿及外孙对被征收房屋的居住使用权源自与共有人之一的大儿子的直系亲属关系,故对家庭内部成员的安置义务应由被征收人之一的大儿子承担,其应对产权调换房屋分配所作的决定负责,并应负责安置其家庭内部的居住困难人员。故承诺书约定的产权调换房屋的分配方案尚属合理,可以在分配时予以参考。当事人应以家庭为单位根据各自可得征收补偿款的份额购买产权调换房屋,所得份额不足支付房屋价款的应向其他被征收人予以补足。另外二儿子和大女儿仅要求分得价值补偿款的七分之一,应予以认可。
一审法院做出判决:产权调换房屋按照家庭承诺书分配,另外小儿子一家支付四儿子一家货币补偿款28万元;大儿子一家获得货币补偿款54万元;三儿子一家获得货币补偿款7万元;二儿子和大女儿各分得货币补偿款168,000元。
律师答疑
对于家庭内部承诺或协议,如果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既不违法,也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应认可该承诺或协议的效力。本案中虽然大儿子一家的签名均由大儿子代为签名,但是法院认为大儿子作为系争房屋产权人的子女同时也是被代签名人的直系亲属,应当承担其家庭内部成员的安置义务,所以其签名时应当以其自身家庭作为一个整体,代表全部家庭成员认同家庭分配承诺书的效力。因此法院也最终认定大儿子有权代表家庭整体签订家庭内部承诺。
因此我们为了更好的维护自身权益,在动迁时如果需要签订家庭内部协议,应明确分配的具体金额、产权调换房屋的每套的面积、位置及归属。虽然本案中法院认可了由大儿子代签的家庭承诺,但是为了避免争议,动迁时仍应由家庭内部所有家庭成员本人签字,避免代签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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