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胜诉公告第3813起】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作出的断电通知被依法撤销
发布时间:2020-04-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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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平胜诉公告第3813起>【原告】李先生
【代理律师】北京**律师事务所 张*律师、张**律师、姜*律师
【被告】衡水市某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镇政府”)
案情简介
李先生在河北省衡水市某镇拥有合法的房屋,后该房屋面临征收。2018年7月开始,在李先生未收到任何通知的情况下,该房屋被停止供电数个月。2018年7月3日,镇政府向李先生送达了《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决定书》。2018年7月12日,镇政府对李先生作出《强制拆除违法建筑决定书》,7月15日又作出《镇政府关于对违法建筑实施中止供电函》。
在李先生与征收方处于如此僵局的情况下,他决心用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经过多方考察,李先生委托了北京**律师事务所的张*律师、张**律师和姜*律师组成的律师团队代为维权。
律师介入案件后,指导李先生针对镇政府于2018年7月15日作出的《镇政府关于对违法建筑实施中止供电函》提起行政诉讼,认为该函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严重侵犯了李先生的合法权益。
胜诉
法院最终支持了律师的观点,判决如下:撤销被告衡水市某镇政府作出的《镇政府关于对违法建筑实施中止供电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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