确权决定被撤销第三人权利如何救济?
发布时间:2020-04-29
来源:
作者:
答题专家:颜桂芝
网友:小 林
在处理一起土地确权纠纷案件过程中,某县政府确认了权属,但市政府认为该决定事实不清,决定撤销并责令县政府重做。该纠纷的利害关系第三人可否对该复议行为提起诉讼?若可以,作为被确认享有权属的第三人,是提起诉讼好还是等待县政府重做好?
答:首先说明一下,提问中所称的利害关系第三人,在法律上应为与被审查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根据《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规定的规定,第三人逾期不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依照《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处理。根据该条规定,第三人如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本案中,市政府针对县政府作出的土地确权处理决定已经作出撤销原决定,并责令县政府重新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复议决定。因此,第三人也可以待县政府重新作出土地确权处理决定后,再决定是否对该确权处理决定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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