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房屋交易监管中心关于房地产中介行业做好企业安全有序复工工作指引的通知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的重要决策及工作部署,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企业复工复产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广州市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工作指挥部办公室关于做好企业安全有序复工复产工作的通知》等,现就房地产中介行业依法依规、安全有序复工指引如下:
一、严格落实企业复工条件
企业应把疫情防控当作关乎社会稳定和行业发展的首要工作,在复工前要严格落实本企业疫情防控主体责任,落实检疫查验、健康保护措施,按照我市属地管理要求,服从企业所在区政府管理,经区组织核实符合以下条件后方可复工:
(一)防控机制到位。企业要制定完善疫情防控工作措施和应急预案,明确各级负责人的疫情防控工作职责和内部责任机制,建立疫情防控管理体系。
(二)员工排查到位。企业要做好员工排查登记,掌握复工每名员工健康状况、过去14天去向,对来自或者去过疫情严重地区的员工建立台账,按规定对其采取健康管理等措施,14天观察无恙后方可上岗;对仍滞留在疫情严重地区的员工,要劝其暂缓返岗。
(三)设施物资到位。企业要准备必需的红外体温探测仪、消毒水、口罩等疫情防控物资,落实隔离场所。不具备自行设立隔离场所条件的企业,要按照市、区的统一安排,确定具体的隔离观察地点并向所在社区报备。
(四)内部管理到位。企业要做好办公场地、员工居住地的通风、消毒和卫生管理等工作,有条件的企业原则上要实施封闭管理和弹性工作制,严禁无关人员进入本单位办公场所,每日对所有进入的人员进行体温探测。鼓励实行错峰上下班,采取网上办公、视频会议、分散就餐等措施,降低人员流动和集聚风险。
(五)宣传教育到位。企业要制定疫情防控知识培训计划,在办公场所显著位置设置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相关防控知识宣传专栏,大力普及相关防控知识,多渠道做好疫情防控宣传教育工作。
二、经营防控管理
(一)人员来访。安排专人负责对到访办事人员检查佩戴口罩情况及进行体温监测,对拒不配合的客户做到礼貌解释和拒绝。
(二)员工管理:
1、认真核实员工假期动向,并书面建档。现仍滞留重点疫区的人员,在省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解除前不得返穗。
2、提醒和督促员工抵穗后当天及时通过“穗康”微信小程序申报,并向所在单位及居(村)委报告。对隐瞒重点疫区旅居史和健康状况造成疫情传播的抵穗人员,将依法追究责任。
3、复工前如有员工出现发热(37.3度及以上)、咳嗽、呼吸急促等不适症状,应劝其不上班,及早到就近的发热门诊就诊。
4、提醒员工少外出、不聚会聚餐。安排专人提醒并督促本公司员工通过微信小程序“穗康”,主动登记申报近期来穗、离穗及健康情况,并做好相关申报信息的内部汇总,以更好的掌握情况。
5、复工后,安排专人每天对所有到岗员工进行两次体温监测,员工外勤返岗也应进行体温监测。出现发热、乏力、干咳及胸闷等疑似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患者时:
(1)疑似患者应立即戴上口罩就医。
(2)及时联系当地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请求指导处理,并协助开展相关调查处置工作。
(3)若被诊断为新型冠状病毒的肺炎患者,其密切接触者应接受14天医学观察。
(4)根据有关部门建议,实行轮休制度、休假等减少人员密集的措施。
(5)停止或减少使用中央空调,并清洗消毒,保持室内空气流通。
(6)启动晨检制度和健康申报制度。
(三)业务开展:
1、不举办任何形式的人员聚集的营销活动。
2、市政府已要求所有居住小区(村)实施封闭管理。遇客户提出看楼要求时,应服从小区疫情防控管理要求并做好解释。
3、利用互联网、微信、电话等多种方式开展工作,实行远程办公,减少人员聚集。
4、洽谈业务、制作网签合同时,应要求员工及客户佩戴口罩,做好防护措施。
5、在外作业时,应佩戴口罩,避开密集人群,与人接触保持1米以上距离,避免在公共场所长时间停留。
6、遇客户咨询、办理业务时,应主动细致询问客户近期来穗(如:抵穗前14天内是否有湖北旅居史)、离穗等情况。
7、前往银行、公积金管理、不动产登记、政务等单位办理业务时,应严格遵守管理单位的防控规定,积极配合进行体温测量登记和情况摸排等。
(四)会议管理。减少不必要的各种人员较多的会议等活动。确需开会的,建议与会者佩戴口罩,进入会议室前要洗手消毒,会议时间避免过长,会议结束后须对场地、桌椅进行消毒。
(五)工作方式。有条件的企业,可结合自身业务经营需要,在复工后采取 “轮值到岗+在线办公”相结合的工作方式,如:门店每天到岗不超过3名经纪人,后勤职能部门每天到岗人员比例不超过30-50%等。
三、积极配合政府加强防控管理
(一)密切关注政府相关部门和协会发布的有关动态和预防信息,不信谣,不传谣,不制造恐慌,主动配合属地管理部门做好疫情防控工作。
(二)政府部门要求中介机构配合提供房屋出租信息时,务必如实提供,切勿隐瞒。
(三)疫情防控期间,如发现来自隐瞒重点疫区旅居史和健康状况造成疫情传播的抵穗人员,应提醒对方及时通过“穗康”微信小程序申报,并向属地管理部门报告。
广州市房地产中介协会应充分发挥行业自治职能,积极协助管理部门开展行业疫情防控指引及信息工作,包括:收集房地产中介企业复工、人员摸排、疫情防控、应急处置等情况,加强对企业复工复产的指导工作。
特此通知。
广州市房屋交易监管中心
2020年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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