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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加快推进实施标准地制度改革

发布时间:2020-05-28 来源: 中国自然资源报 作者:尹建军 王雪皓

  海南省政府日前印发《关于加快推进实施标准地制度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进一步推进标准地制度改革,降低企业用地成本,提高用地审批效率。

  《通知》提出了8项要求,一是完成标准地项目区域评估工作。由各市县政府或者产业园区管理机构统一组织,在重点产业园区或者一定区域范围内完成区域环境影响评价、水土保持方案、节能评价、洪水影响评价等区域评估评价事项。

  二是构建标准地出让控制指标体系。各市县政府在建设用地出让控制标准的基础上,按照“3+X”模式,建立符合当地实际、切实可行的产业项目标准地的控制性指标体系。“3”即固定资产投资强度、年度产值、年度税收;“X”即单位能耗标准、单位排放标准、安全生产管控、科研投入、技术、人才、就业等其他控制性指标。

  三是提前做好标准地收储。各市县和产业园区可根据规划时序和产业发展需要,在保障被征地农民权益的前提下,适当超前收储土地。各市县政府或者产业园区管理机构应严格执行“净地”出让规定。

  四是改革标准地供应方式。标准地可采取招拍挂出让、先租后让、弹性年期以及竞报年度税收指标、带项目协议出让(出租)、双信封招标等方式供应。

  五是明确标准地用地履约要求。企业取得标准地后,与市县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与市县政府或其指定的部门(机构)签订《产业项目发展和用地准入协议》,明确“3+X”控制性指标、竣工验收、达产复核、违约责任等事项。

  六是加强标准地项目审批服务。建立标准地项目前期服务机制,加强项目前期精准指导,鼓励开展标准地项目审批代办服务,确保项目及时高效落地。

  七是规范标准地项目按标验收。项目竣工后,由市县政府相关部门进行联合竣工验收。

  八是建立标准地供用地全过程监管体系。各市县相关部门应建立覆盖标准地项目建设、竣工验收、履约评价、股权变更等环节的监测核查机制,实施全覆盖、全过程的联动协同监管体系。探索建立标准地企业投资项目信用评价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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