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规划资源局关于印发2020年天津市测绘资质巡查工作方案的通知
市规划资源局关于印发2020年天津市
测绘资质巡查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区分局、综合行政执法总队,市测绘成果质量监督检验站:
为进一步完善和强化测绘地理信息市场监管体系,加强对测绘单位的监督管理,维护测绘地理信息市场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天津市测绘管理条例》《测绘资质管理规定》《测绘资质分级标准》,现制定印发《2020年天津市测绘资质巡查工作方案》,请遵照执行。
2020年8月11日
(联系人:罗建忠;联系电话:23295248)
(此件主动公开)
2020年天津市测绘资质巡查工作方案
为进一步完善和强化测绘地理信息市场监管体系,加强对测绘单位的监督管理,维护测绘地理信息市场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天津市测绘管理条例》《测绘资质管理规定》《测绘资质分级标准》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工作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组织方式
(一)工作任务
认真贯彻实施测绘资质巡查制度,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对全市部分测绘单位资质条件、履行法定义务等情况进行实地的监督检查。
(二)职责分工
市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开展全市测绘资质巡查工作,市测绘地理信息行政执法部门、各区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配合开展测绘资质巡查工作。
各区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测绘资质巡查工作。各区测绘地理信息行政执法部门配合开展测绘资质巡查工作。
市测绘成果质量监督检验站负责实施对被巡查测绘资质单位的质量保证体系考核工作。
(三)巡查对象
鉴于2015年至2019年的巡查工作已完成对全市测绘资质单位的全覆盖,经研究,2020年测绘资质巡查对象重点为2019年8月1日至2020年7月31日期间新取得测绘资质的单位。市、区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的原则抽取4家新取得测绘资质的单位开展巡查工作。各区新取得测绘资质单位不足4家的,在现有资质单位中按“双随机、一公开”的原则抽取补足。
二、巡查内容
(一)测绘资质单位的资质条件是否与测绘资质管理信息系统内容相一致
1.法人资格符合情况;
2.与从事的测绘活动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符合情况;
3.与从事的测绘活动相适应的技术装备和设施符合情况;
4.测绘质量保证体系考核情况;
5.测绘成果档案管理制度及保密管理制度符合情况;
6.已经纳入天津市测绘地理信息服务中介机构名录的测绘资质单位承担行政许可要件项目和履行合同情况。
(二)测绘资质单位是否存在《测绘地理信息行业信用指标体系》中规定的不良信息
1.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测绘资质证书;
2.以欺骗手段取得测绘资质证书从事测绘活动;
3.超越资质等级许可范围从事测绘活动;
4.以其他测绘资质单位名义从事测绘活动;
5.允许其他单位以本单位的名义从事测绘活动;
6.测绘资质单位将承包的测绘项目转包;
7.伪造、变造测绘成果;
8.被工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9.提供虚假测绘地理信息行政许可申请材料
10.不配合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隐瞒、拒绝和阻碍提供有关文件、资料;
11.测绘资质单位名称、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发生变化30日内未申请变更;
12.未按照相关规定要求履行测绘项目备案义务;
13.未按要求报送测绘资质年度报告;
14.其他《测绘地理信息行业信用指标体系》中规定的不良信息。
三、巡查程序
(一)市、区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自行确定被巡查测绘资质单位。各区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在2020年8月21日前将抽取的被巡查单位名单报送市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二)在开展巡查工作5个工作日前,市、区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应向被巡查单位发出巡查通知,告知巡查内容和准备事项,并通知被巡查单位向天津市测绘成果质量监督检查站申请测绘质量保证体系考核。
(三)到被巡查单位进行实地巡查,听取被巡查单位情况介绍,了解被巡查单位的有关情况。
(四)查阅、核对与资质巡查有关的文件、合同、单据、凭证及其他材料,对满足测绘资质通用标准和专业标准情况进行核实。
(五)当场记录巡查情况,并由巡查人员和被巡查单位代表签字,被巡查单位加盖单位公章。
(六)测绘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书面告知其限期整改:
1.测绘资质单位法人代表、注册地址、单位名称变化后未及时进行变更的;
2.测绘资质单位专业技术人员、仪器设备的实际情况与测绘资质管理信息系统记录信息存在差异的;
3.测绘资质单位档案和保密管理考核不符合要求的;
整改期满后,被巡查单位应当出具整改报告,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视整改情况组织复查。
(七)巡查中发现属于《测绘地理信息行业信用指标体系》规定的不良信息的,由市、区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在测绘地理信息信用管理平台上申报。
(八)巡查中发现被巡查单位存在提供虚假测绘地理信息行政许可申请材料的,由市测绘地理信息行政审批部门依法对其测绘资质进行重新认定。
(九)巡查中发现被巡查单位存在应当予以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由市、区测绘地理信息行政执法部门按职责分工依法立案查处。
(十)巡查工作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向被巡查单位反馈巡查意见。
四、计划安排
2020年度测绘资质巡查工作安排为三个阶段:
(一)制定并下发实施方案
市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下发2020年天津市测绘资质巡查实施方案。市、区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自行确定被巡查测绘资质单位。区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在2020年8月21日前将抽取的被巡查单位名单报送市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
(二)开展实地巡查工作
市、区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在9月1日至9月15日期间,按照巡查程序要求完成辖区内相关测绘资质单位的全部巡查及整改工作,对需要整改的测绘资质单位要提出限期整改要求,并对整改结果及时复查。
市测绘成果质量监督检验站负责做好质量保证体系考核工作,并于2020年9月21日前将被巡查单位质量保证体系考核情况报市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
(三)工作总结与信用信息发布
区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在2020年9月21日前将巡查工作总结报市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市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在2020年10月15日前编写完成全市测绘资质巡查工作总结报告;测绘资质单位受到行政处罚及行政机关通报批评等不良信用信息的,由市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复核后依法在信用管理平台上发布。
五、工作要求
(一)要加强领导、逐级负责,认真组织实施。测绘资质巡查工作是各级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履行测绘统一监管的重要职责,各级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领导、落实人员,保证切实依法履行监管职责,要对巡查结果负责。
(二)要加强业务学习,提升行业监管能力。各区测绘地理信息行业主管部门要认真研究相关法律、法规,要通过开展测绘资质巡查工作加深对测绘资质单位的了解,进而全面提升测绘地理信息行业主管部门行业监管能力。同时也通过对测绘资质单位的深入交流,积极听取测绘资质单位对管理工作的意见和建议,更好地做好对测绘资质单位的服务工作。
(三)要在巡查工作中严格执行工作纪律,做到清正廉洁,公平、公开、公正。各级管理人员要坚持依法处理、秉公用权、廉政用权,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对未列入测绘资质巡查计划的测绘单位进行巡查,每次巡查工作必须2人以上实施,对发现问题的测绘资质单位要细心讲明原因,协助解决问题,要督促各测绘资质单位依法测绘,及时发现和制止各种违法违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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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链接:http://ghhzrzy.tj.gov.cn/zwgk_143/tzgg/202008/t20200814_347951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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