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天津市国有划拨土地上房屋转让缴纳土地出让金管理办法》的政策解读
关于《天津市国有划拨土地上房屋转让缴纳土地出让金管理办法》的政策解读
一、出台背景
为进一步加强国有划拨土地上房屋转让管理,规范划拨土地上房屋转让时,办理补缴土地出让金手续的权限分工、出让金缴纳标准、转移登记等事项,起草完善《天津市国有划拨土地上房屋转让缴纳土地出让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二、主要内容
《办法》共九条,主要内容包括国有划拨土地上住宅房屋和非住宅房屋的定义,住宅房屋转让缴纳土地出让金标准,住宅房屋转移登记,非住宅房屋转让缴纳土地出让金标准等。主要内容如下:
一是将国有划拨土地上不动产按房屋设计用途划分为两类。《办法》中将国有划拨土地上房屋划分为住宅房屋和非住宅房屋两类。住宅房屋是指在国有划拨土地上建成的平房和单元式楼房,不包括在国有划拨土地上建成的别墅式、独幢式住宅房屋;非住宅房屋是指在国有划拨土地上建成的除住宅房屋以外的房屋。
二是住宅房屋转让缴纳土地出让金的标准。《办法》明确住宅房屋因买卖发生转让的,受让人应当按照实际成交金额的1%缴纳土地出让金,每交易一次,缴纳一次土地出让金;住宅房屋因赠与、继承、析产等发生转让的,应当按照评估价值的1%缴纳土地出让金;住宅房屋因交换发生转让的,转让双方应当按照评估价值的1%分别缴纳土地出让金。
三是住宅房屋转移登记事项。住宅房屋转让,涉及缴纳土地出让金的,在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时,《不动产权证书》“权利性质”栏中土地部分对应内容记载为“出让”,“使用期限”栏按首次缴纳土地出让金时点起计算70年,并记载“自X年X月X日至X年X月X日”,“附记”栏注记“私房补交土地出让金”;再次转让的,上述记载内容不变。
四是非住宅房屋转让缴纳土地出让金标准。《办法》明确非住宅房屋转让时在办理土地有偿使用手续时,根据评估结果确定出让底价,出让底价不得低于市场价格的30%。利用地下空间建设的项目,涉及缴纳土地出让金的,土地出让金按地上市场价格的15%缴纳。
原文链接:http://ghhzrzy.tj.gov.cn/zwgk_143/zcjd/202006/t20200608_266064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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