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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印发《关于落实我市乡村振兴战略部署做好规划和自然资源管理工作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08-19 来源: 天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作者:佚名

      

  各区分局、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深入实施乡村振兴战略规划与农村人居环境整治三年行动实施方案,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关于落实我市乡村振兴战略部署做好规划和自然资源管理工作的若干政策措施》,现予印发执行。

   

   

   

  2019年6月17日

   

  (此件主动公开)

  
 

  关于落实我市乡村振兴战略部署做好规划和自然资源管理工作的若干政策措施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乡村振兴战略、农业农村优先发展等重大决策部署,以及市委市政府的实施意见,按照产业兴旺、生态宜居、乡风文明、治理有效、生活富裕总方针,探索乡村国土空间规划和自然资源管理新模式、新路径,加快推进实施天津市乡村振兴战略规划,现制定政策措施如下:

  一、强化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规划引领。实施乡村振兴战略要坚持规划先行、有序推进。在全市各级各类国土空间规划中,全面落实乡村振兴战略部署,将农村人居环境整治、美丽乡村建设、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脱贫攻坚等有关内容纳入国土空间规划,统筹安排生产、生活、生态空间,明确规划管控要求,引领乡村振兴战略实施。

  二、加快推进各级国土空间规划编制。科学划定城镇开发边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红线、生态保护红线,合理确定城乡建设用地规模,保障乡村发展空间。区、镇(乡)国土空间规划应预留少量(不低于2%,不超过5%)规划建设用地指标,专项用于乡村振兴发展,主动适应现代农业和农村产业融合发展与美丽乡村建设需要。

  三、加强专项规划与国土空间规划的有效衔接。按照乡村振兴战略要求,市有关部门和各涉农区编制的村庄布局规划、农村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规划、乡村旅游发展规划等专项规划,应与国土空间规划有效衔接,满足其确定的约束性指标和管控要求,并将专项规划的相关内容纳入国土空间规划。

  四、协调推进村庄规划编制。村庄规划是整合村土地利用规划、村庄建设规划等乡村规划,实现土地利用规划、城乡规划等有机融合的“多规合一”的法定规划,是国土空间规划体系中城镇开发边界外的乡村地区的详细规划。鼓励在镇(乡)域范围内,以一个或几个行政村为单元编制村庄规划,统筹谋划村庄发展定位、主导产业选择、用地布局、生态保护和建设项目安排,合理安排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用地,促进小农户与现代农业有机衔接。环城四区和滨海新区在实施乡村振兴战略中,结合实际有序推进村庄规划编制。

  五、增强村庄规划实施的效力。村庄规划是开展国土空间开发保护活动、实施国土空间用途管制、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进行各项建设等的法定依据。在符合上位国土空间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强制性内容的前提下,按照建设用地规模不增加、耕地保有量不减少、环境风貌不破坏的原则,可通过村庄规划优化建设用地布局结构,落实上位规划预留建设用地指标,满足村庄公益性设施、乡村旅游设施、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等建设需求。

  六、严格国家划定的生态保护红线和永久基本农田布局优化。一般建设项目不得占用生态保护红线和永久基本农田。在落实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和安排村庄建设边界时出现冲突的,村庄建设布局应严格避让生态保护红线和永久基本农田。在永久性基本农田划定成果核实工作中,对于基本农田划定不实的,按照“总体稳定、局部微调、量质并重”的原则,统一进行整改补划,纳入国土空间规划。

  七、优先安排乡村振兴用地计划。在年度土地利用计划中对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建设项目和农民建房用地实行计划单列。加大农业农村发展用地安排,保障农村宅基地、基础设施、公共服务和新产业新业态等城乡融合发展建设用地需求。对利用存量建设用地进行农产品加工、农产品冷链、物流仓储、产地批发市场等项目建设或用于小微创业园、休闲农业、乡村旅游、农村电商等农业二三产的区,可给予一定的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奖励。

  八、优化利用存量建设用地。鼓励通过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土地综合整治、生态修复等手段,将散乱污治理、危化品搬迁、废弃砖瓦厂等腾退的存量建设用地复垦复绿,实施建设用地空间平移、集聚和布局优化。农村建设用地拆旧复垦腾退出来的建设用地指标和新增耕地指标,优先保障乡村振兴战略实施。对实施存量建设用地复垦复绿的镇(乡)、村,从区、镇(乡)国土空间规划预留的建设用地指标中给予奖励。

  九、盘活闲置房地资源。在充分保障农民宅基地用益物权的前提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户利用依法取得的农村闲置房屋,以合作或自办方式发展民宿、创意办公、休闲农业和乡村旅游等产业的,可以保持原土地用途、权利类型不变。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划的前提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通过规范的民主程序,协议有偿收回闲置宅基地、乡镇企业等用地,通过集体建设用地使用等方式,保障农村公共服务设施建设,优先用于支持乡村新产业新业态和返乡下乡创业用地需求。

  十、鼓励建设用地复合利用。鼓励农业生产和村庄建设等用地兼容使用、复合利用,发展休闲农业乡村旅游、农业教育、农业科普和农事体验等产业,拓展土地使用功能,提高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遵循“公益优先、保障安全、功能互利、环境互容”原则,村庄规划编制中单一性质的建设用地可兼容不超过20%的其他性质建筑用途,被兼容的建筑用途不得对主要用地性质的建筑产生安全、环境、消防等负面影响。

  十一、优化乡村道路用地管理。为满足乡村旅游业发展、乡村公共交通事业发展、大型农机具使用,在不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前提下,可适当放宽路面宽度,拓宽后不超过8米的仍按农用地管理,超过8米的按建设用地管理。

  十二、优化休闲农业乡村旅游项目附属设施用地和零星公共服务设施用地管理。休闲农业乡村旅游项目用地中,属自然景观用地、农牧渔业种植、养殖用地以及休闲服务设施(面积不超过100平方米)、为观景提供便利的露天观光台(单一面积不超过100平方米,间隔不小于500米)、栈道(宽度不超过2米)等不破坏耕作层的非永久性附属设施按原地类认定和管理。规划确定的分散零星公共服务设施用地(厕所、污水处理、垃圾储运、供电、供气、通讯等,面积不超过100平方米),以及直接为农业生产服务的占地面积不超过40平方米的小型灌溉泵站、占地面积不超过60平方米的小型排涝泵站等占用农用地的,按原地类认定和管理。零星公共服务设施等用地超出本条规定规模范围的,按照建设用地管理。

  十三、优化设施农用地管理。直接用于或服务于农业生产的生产设施用地、附属设施用地及配套设施用地,按照农用地管理,不需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对于农业生产过程中所需各类生产设施和附属设施用地,以及由于农业规模经营必须兴建的配套设施,包括蔬菜种植、果园种植、药材种植、花卉种植等农作物种植园的看护类管理房用地(单层、占地小于15平方米),纳入设施农用地管理,报区政府备案。农产品晾晒、临时存储、分拣包装等农产品初加工设施用地(占地不超过400平方米)、工厂化作物栽培用地在不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前提下,纳入设施农用地管理,报区政府备案。

  十四、探索农用地复合利用。在严格保护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的前提下,鼓励农用地按照循环经济和综合经济模式优化各类生产功能,如田渔复合、林养复合等,实现土地功能复合、空间复合开发利用。在优先保障农业生产,不改变原土地用途的前提下,可以将现状合法、已用于规模化、现代化农业生产的农业配套设施用地,如晾晒场、粮食和农资存放场所等用地,临时用于公共停车。允许非耕农用地(林地等)在不破坏土壤耕作层的条件下,也可临时用于公共停车。

  十五、充分运用集体建设用地政策。鼓励农村农民建房、农村公共服务设施和公益设施使用农村集体存量建设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自办或以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方式与其他单位共办新产业新业态项目的,可以依法使用集体建设用地。

  十六、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总结蓟州区农村土地征收、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宅基地制度改革三项试点经验,巩固改革成果。按照国家的统一部署,全面推开农村土地征收制度改革和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改革。

  十七、规范国有建设用地供应。乡村建设使用国有建设用地的,对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以划拨方式供地;对休闲农业乡村旅游等项目需要使用国有建设用地的,应实行有偿使用。鼓励以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等方式供应乡村新产业新业态项目建设用地。

  十八、实施点状布局开发。按照建设用地进行管理的乡村新产业新业态项目可实施“点状”和“带状”布局,多个地块组合开发。项目区内其他用地,仍按照原地类管理。各区可依据村庄规划明确的建设用地,进行点状布局,按照建设用地地块范围办理农用地转用后,通过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或征为国有方式供地。

  十九、加大民生保障力度。结合村庄规划,根据人口集聚、产业发展、资金投入等情况,进一步完善乡村供水、污水和环卫、道路、电力、通讯等基础设施,统筹安排教育、卫生、医疗、养老、文化、体育等设施,构建全域覆盖、普惠共享、城乡一体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布局网络,提高民生保障力度。

  二十、切实改善农村人居环境。结合农村人居环境整治三年行动方案,制定村容村貌提升规划设计导则,加强乡村风貌引导,尊重村庄原有肌理和格局,保持村庄风貌的整体性和地域特色,有效提升村容村貌,改善农村人居环境。

  二十一、加强生态保护和修复。对山水林田湖草生命共同体进行统一保护、系统修复、综合治理。实施湿地修复,落实湿地保护区1+4规划,进行生态移民、土地流转、生态补水等重大工程。实施矿山修复、海岸线整治修复,防止土地沙漠化等生态修复工程。发挥农村土地资源优势,因地制宜,持续推进造林绿化,提升乡村造林绿化水平。通过生态保护和修复,筑牢乡村绿色生态基底,促进生态宜居乡村建设。

  二十二、优化审批流程,提高审批效率。进一步优化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管理审批流程,探索推行“一制三化”,提高审批质量和审批效率。对于在乡、村庄规划区范围内使用原有宅基地建设村民住宅的项目,区规划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可以委托镇(乡)人民政府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并负责业务指导和监管。

  二十三、坚持村民主体地位,切实维护村民权益。在规划和自然资源管理工作中,深入开展驻村调研、逐户走访等基础工作,扎实做好村民讨论和集体决策,真实反映村民诉求,充分尊重村民意愿。对规划编制、土地征收、集体建设用地使用、建设项目规划许可等各个环节,应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大会同意,保障村民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切实维护村民权益和社会公平正义。

  二十四、强化乡村智力支撑。加强人才队伍建设,培养新时代乡村规划师,引导和支持规划、建筑、景观等领域优秀设计人员下乡服务,宣传乡村规划建设理念,参与乡村规划设计,提升乡村规划建设水平。加强对设计下乡服务人员的组织和培训。

  二十五、实施负面清单管理。严格禁止乡村集体经营性用地改变用途用于商品住宅,严格禁止下乡利用农村宅基地建设别墅大院和私人会馆。防止以农事体验为名违法建设“大棚房”;防止以“设施农业”为名侵占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防止以“新产业新业态”之名擅自扩大建设用地规模;防止以“特色小镇”之名开发房地产;防止以“田园综合体”之名破坏自然与人文环境。严格落实区政府的属地责任,建立健全乡村地区执法协同监管工作机制,加大执法和责任追究力度,对于违反国土资源、城乡规划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违法占地、违法建设行为严格依法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文件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原文链接:http://ghhzrzy.tj.gov.cn/zwgk_143/zcfg/zhgl/201911/t20191126_31404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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