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 天津市区域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实施细则(试行) 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2019年11月1日,我局制定出台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区域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现就其主要内容进行政策解读。
一、制定背景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放管服”要求,深化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制度改革,切实提高服务效率和质量,按照《天津市深化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津政发〔2019〕25号)要求,推进我市区域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依据《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第394号令),在深入讨论和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天津市区域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实施细则(试行)》。
二、工作目标
落实《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关于“在地质灾害易发区内进行工程建设应当在可行性研究阶段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和《天津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关于“在各类开发区、工业园区和自贸试验区(片区)以及其他有条件的区域,在土地供应前,由属地政府牵头组织实施区域评估”的要求,明确区域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以下简称“区域评估”)的范围、区域评估评审流程、区域评估结果适用范围、区域评估监督管理工作等内容,指导各区开展区域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
三、主要内容
一是确定区域评估范围。区域评估范围为位于地质灾害易发区内各类开发区、工业园区、自贸试验区(片区)等区域。
二是规范区域评估评审流程。在土地供应前,由属地政府牵头组织实施,承担区域评估工作的单位应具有相应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资质(以下简称“评估单位”),评估单位编制区域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并自行组织评审。
三是明确区域评估成果适用范围。位于已实施区域评估范围内,符合区域评估结果适用条件的单个建设项目共享区域评估结果,建设项目不再单独开展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但位于区域评估结果中划定为地质灾害危险性大-中等区段的重要建设项目,须依法开展单项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四是明确区域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时效。区域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结束后,区域评估范围内地质环境条件发生重大变化或功能区规划进行重大调整时,应重新进行区域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
五是加强区域评估监督管理。规划和自然资源管理部门应对区域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开展检查抽查,保障区域评估工作质量,督促区域评估成果的利用、地质灾害防治措施的落实。
原文链接:http://ghhzrzy.tj.gov.cn/zwgk_143/zcjd/201911/t20191126_31511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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