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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08-19 来源: 山东省自然资源厅 作者:佚名

  山东省自然资源厅 山东省公安厅 山东省司法厅 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农业农村厅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山东省畜牧兽医局

  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通知

  

  鲁自然资发〔2020〕5号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为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全面落实《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和国务院工作部署及有关国家部委工作要求,经省政府同意,现就加强野生动物保护管理、保障公共卫生安全和生物安全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加强野生动物监管,严厉打击破坏野生动物资源违法犯罪活动

  加强野生动物人工繁育、经营利用场所巡查监督和野外巡护监测,及时发现制止违法行为、救助伤病野生动物。全面检查各地陆生野生动物管理情况,查找落实《决定》中存在的漏洞和问题,督促整改落实到位。(省自然资源厅牵头,省农业农村厅、省市场监管局、省畜牧局配合)集中开展《决定》贯彻执行情况专项执法检查,区分不同情况依法、合理确定打击重点对象和执法检查范围,实施精准有效打击。对非法野生动物交易特别是网络交易、破坏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资源的各类违法活动,坚决从严从重查处;对顶风作案、对抗执法的,挂牌督办,从快从重查处。(省公安厅、省自然资源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市场监管局按职能分工负责)

  二、集中开展精准调查摸底,进一步规范从业监管行为

  各地要对陆生野生动物人工繁育情况进行全面摸底调查,重点查清陆生野生动物人工繁育的从业主体、人员和在养种类、数量、用途、固定资产投入,以及持有证件等情况。特别要细致掌握从业的建档立卡贫困户或养殖企业以往通过吸纳贫困户就业、收益分红等方式扶贫帮扶情况。按照食用性利用和非食用性利用(科研、药用、展示等)两类分别统计,准确界定受影响群体的范围和程度。(省自然资源厅牵头,省农业农村厅、省畜牧局配合)对所有以食用为目的野生动物人工繁育和经营利用的从业机构进行全面清查整顿,按规定撤回并注销各级林业主管部门核发的相关许可证件文书;依法全面禁止以食用为目的猎捕、交易、运输陆生野生动物,停止一切非法食用陆生野生动物的经营活动;列入《国家畜禽遗传资源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的动物,属于家畜家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的规定;根据农业农村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印发的《关于进一步规范蛙类保护管理的通知》(农渔发〔2020〕15号)要求,对于目前存在交叉管理、养殖历史较长、人工繁育规模较大的黑斑蛙、棘胸蛙、棘腹蛙、中国林蛙(东北林蛙)、黑龙江林蛙等相关蛙类,由渔业主管部门按照水生动物管理;各地渔业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畜牧兽医部门要建立工作协调机制,做好有关动物管理的调整和交接工作,避免出现管理真空。(省自然资源厅牵头,省农业农村厅、省畜牧局配合)

  三、坚持分类施策,依法科学妥善处置在养食用性野生动物

  依据国家相关政策和摸底调查情况,制定我省在养禁食野生动物分类处置指导意见。组建省级专家团队,指导各地对在养野生动物通过放归自然、转变用途、收容救护、合理调配、无害化处理等多种方式进行处置,有序消化存量,积极发挥其生态效益和社会效益。(省自然资源厅牵头,省农业农村厅、省畜牧局配合)

  四、切实履行主体职责,着力保障受影响群体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和谐稳定

  有关地方政府要切实承担起属地管理责任,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在养禁食野生动物养殖损失补偿标准、转产转业扶持政策、分类处置方案,落实补偿经费,针对每个企业、养殖户制定一套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的具体处置方案,积极引导和扶持其转产转业,对合法养殖、依规停业的养殖企业、农户进行合理补偿,确保补偿到位,切实维护受影响群体合法权益。要确保在养禁食野生动物处置到位,严防威胁生态安全和生物安全事件发生。对受影响的贫困养殖户和从业人员,制定帮扶兜底保障政策,确保打赢脱贫攻坚战。要扛牢抓实维护社会稳定的政治责任,把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做细做实做到位,坚决防止串联聚集影响社会稳定事件发生。(省自然资源厅牵头,市、县〔市、区〕政府落实)

  五、加强宣传引导,依法反映合理诉求

  各级、各部门要大力宣传贯彻落实《决定》,广泛深入开展加强野生动物保护的科普宣传教育,引导公众不断增强生态保护和公共卫生安全意识,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提倡文明健康、绿色环保的生活方式。及时发布相关政策,做好政策解读和舆情应对,引导养殖企业和农户依法、理性反映诉求,加强舆情监测分析,及时依法查处造谣传谣、恶意制造话题、煽动公众情绪、违法串联聚集等行为。(省自然资源厅牵头,市、县〔市、区〕政府落实)

  六、健全法规政策制度,加强野生动物保护监管能力建设

  紧跟《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等修订情况,及时推动修订完善野生动物保护地方法规。做好野生动物保护相关目录的调研工作,科学调整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等配套政策。(省司法厅、省自然资源厅、省农业农村厅、省畜牧局按职能分工负责)加大财政支持,加强野生动物救护和疫源疫病监测基础设施建设,提升野外巡护、收容救护、检疫防疫水平。加快野生动物保护监管信息系统建设,提升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监管能力。(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厅、省农业农村厅、省畜牧局按职能分工负责)

  

   山东省自然资源厅 山东省公安厅 山东省司法厅

   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农业农村厅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山东省畜牧兽医局

   2020年7月16日


原文链接:http://dnr.shandong.gov.cn/zwgk_324/xxgkml/ywdt/tzgg_29303/202007/t20200721_317130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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