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清明确不同时期农村宅基地确权登记办法
7月24日,福清市政府办公室印发《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确权登记实施细则((试行)》,明确不同时期农村宅基地、房屋确权登记办法,以进一步加强全市农村土地房屋产权管理,依法保护宅基地使用者的合法权益。
《实施细则》明确,1987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前,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占用宅基地并已建成房屋的,占地范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后至今未扩大,无论是否超过规定面积标准,均按宅基地实际使用面积予以确权登记。1987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后,经依法批准取得建房宅基地,按照用地审批手续建房,未超过批准面积的,按实际使用面积予以确权登记;实际占用宅基地超出批准面积的,按批准面积予以确权登记,超出部分不予确权。
《实施细则》明确,1987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起至2016年6月17日,未经合法审批建设或未经审批占用宅基地并已建成房屋的,根据《福清市农村历史“两违”建筑处置暂行办法》《福清市农村宅基地有偿使用暂行办法》《福清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加快推进试点镇村农房确权登记工作暨历史“两违”处置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补办用地审批手续。2016年6月17日之后建房必须经过合法审批。
《实施细则》明确,1993年11月1日国务院《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实施前的房屋,根据已确定的宅基地使用范围内的房屋建筑面积予以确认房屋所有权,超出宅基地使用权范围的房屋面积不予确权。1993年11月1日国务院《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实施起至2016年6月17日,未经合法审批建设的或者少批多建的农村住房,可根据《福清市农村历史“两违”建筑处置暂行办法》《福清市农村宅基地有偿使用暂行办法》《福清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加快推进试点镇村农房确权登记工作暨历史“两违”处置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完善审批手续后予以确认房屋所有权,超出宅基地使用范围、规定的面积标准及层数的房屋建筑面积不予确权。2016年6月17日之后建房的必须经过审批,少批多建的按照《福清市农村历史“两违”建筑处置暂行办法》《福清市农村宅基地有偿使用暂行办法》《福清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加快推进试点镇村农房确权登记工作暨历史“两违”处置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进行处置后,给予确权登记,超出宅基地使用范围、规定的面积标准及层数的房屋建筑面积不予确权。【海峡资源报 齐政】
原文链接:http://zrzyt.fujian.gov.cn/xxgk/gtdt/jcdt/202008/t20200813_5353816.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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