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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财政厅 辽宁省自然资源厅印发《关于调整海域无居民海岛使用金征收标准》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08-19 来源: 辽宁省自然资源厅 作者:佚名

  

  

  

  

  辽财税〔2020〕165号

  大连、丹东、锦州、营口、盘锦、葫芦岛市财政局、自然资源局:

  根据《财政部 国家海洋局印发<关于调整海域无居民海岛使用金征收标准>的通知》(财综〔2018〕15号,以下简称“15号文件”)要求,现将《辽宁省(除大连外)海域使用金征收标准》(见附件1,以下简称《标准》)和《辽宁省无居民海岛使用金征收标准》(见附件2)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本通知施行之日起,征收海域使用金统一按照本《标准》执行。其中,以申请审批方式出让海域使用权的,按本《标准》执行;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海域使用权的,出让底价不得低于按照本《标准》计算的海域使用金金额。因海域使用权续期或用海方案调整等需重新报经政府批准的,批准后按本《标准》执行。

  二、15号文件施行前已获批准但尚未缴纳海域使用金的用海

  项目,仍执行原海域使用金征收标准;15号文件施行后至本通知施行前已获批准但尚未缴纳海域使用金的用海项目,执行15号文件标准。其中,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海域使用权项目的批准时间,以政府批复出让方案时间为准。

  三、已获批准按规定逐年缴纳海域使用金的用海项目,项目确权登记时间在15号文件施行前的,仍执行原海域使用金征收标准;项目确权登记时间在15号文件施行后且在本通知施行前的,过渡期暂执行15号文件标准,自2021年起执行本《标准》;出让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缴款通知书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本通知施行后批准的逐年缴纳海域使用金的用海项目,如海域使用金征收标准调整,调整后第二年起执行新标准。

  四、大连市海域使用金征收标准自行制定。大连市负责省政府批准的本地区用海项目的海域使用金征收工作(含免缴),每年向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厅报告征收(含免缴)情况。本通知实施前省政府批准的大连市逐年缴纳海域使用金用海项目清单,由省自然资源厅向大连市移交。

  五、养殖用海海域使用金征收标准,由沿海市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六、跨级别用海项目的海域使用金征收,需按照各级别用海面积分别计算。

  七、无居民海岛使用金征收标准执行15号文件规定。

  八、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以前文件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附件:1.辽宁省(除大连外)海域使用金征收标准;

   2.辽宁省无居民海岛使用金征收标准;

  3.辽宁省(除大连外)海域级别图。

  辽宁省财政厅 辽宁省自然资源厅

  2020年7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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