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发国土资源部改进和优化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和用地审查的通知
辽国土资办发〔2017〕8号
各市国土资源(规划和国土资源、国土资源和房屋)局:
现将国土资源部《关于改进和优化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和用地审查的通知》(国土资规〔2016〕16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改进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审查
在单独选址建设项目用地报批阶段,市级国土资源部门应核实建设项目是否位于地质灾害易发区,位于地质灾害易发区的,应进一步核实建设单位是否按规定进行了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其中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结论为危险性小或危险性中等的,建设单位应出具落实地质灾害防治措施承诺书;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结论为危险性大的,建设单位原则上应采取避让等防治措施,由项目所在地的县(市、区)人民政府监督实施,并将处置结果以书面形式告知市级国土资源部门。
二、改进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的审查
单独选址建设项目涉及压覆重要矿产资源(重要矿产资源:国务院令第240号附录所列的矿产资源)的,应按规定办理压矿审批及登记手续,也可以在建设单位说明已与矿业权人就压矿补偿问题进行协商、用地所在市、县人民政府承诺做好压矿补偿协调工作的前提下,可办理用地审批手续。但在用地审批后,未签订补偿协议、未办理压矿审批及登记手续的,市、县人民政府不得供地。
三、落实建设用地审查内部会审制度
在建设用地审查报批过程中,市、县国土资源部门要严格落实内部会审制度,主动规范建设用地审查报批权责清单,落实会审科(处)室主体责任,加快推进网上会审机制建设。市级国土资源部门应在6月底前实现建设用地网上会审,县级国土资源部门应在12月底前实现建设用地网上会审。各地进行建设用地网络审查平台建设时必须确保纵向互联互通,充分考虑横向信息共享,避免成为信息孤岛。
四、严格履行征地工作程序的审查
县级国土资源部门要认真做好告知征地情况、确认征地调查结果和组织征地听证等工作,并将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确定的被征地农民保障对象、项目、标准及费用筹集办法等情况纳入征地报批前告知、听证等程序。在征地依法报批前,县级国土资源部门应将拟征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等,以书面形式告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同时告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户及相关权利人享有的权利。征地告知、确认、听证相关材料要及时在市级国土资源部门门户网站进行公示。市级国土资源部门要加大对履行征地工作程序相关材料的审查力度,核实是否在网上公示征地告知、确认、听证材料,公示材料是否完整。
五、强化各级审查责任
改进和优化建设项目用地审批后,项目用地部分审查内容需在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用地审批、供地环节相互关联审查,市、县国土资源部门要积极履行责任,按照“县级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对用地报批进行真实性、规范性审查,市级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对用地报批进行实质性、合法性审查,省厅负责对用地报批进行复核性、形式性审查”的要求,加强审查,做到责权一致,保证审查意见真实、准确。
六、做好新旧政策的衔接工作
省厅3月15日后不再受理按原政策申报的用地预审和用地报批材料,3月底前未通过省厅审查的报件将退回按照新政策重新报批。市、县国土资源部门要做好计划,统筹安排,做好新旧政策衔接。
附件:国土资源部关于改进和优化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和用地审查的通知
辽宁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
2017年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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