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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全面落实对永久基本农田实行特殊保护的通知》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0-08-19 来源: 辽宁省自然资源厅 作者:佚名

  

  

  一、文件出台背景和依据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的意见》(中发〔2017〕4号)下发后,自然资源部下发了《国土资源部全面实行永久基本农田特殊保护的通知》(国土资规〔2018〕1号)和《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关于加强和改进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工作的通知》(自然资规〔2019〕1号),对全面落实永久基本农田特殊保护制度作出了部署要求。为落实国家政策,切实守住永久基本农田,结合我省实际,省自然资源厅和农业农村厅联合下发了《关于全面落实对永久基本农田实行特殊保护的通知》(辽自然资规〔2019〕1号)。

  二、主要内容

  文件结合我省实际对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工作提出了具体要求,主要包括巩固永久基本农田划定成果、严格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审批管理、规范占用永久基本农田补划踏勘论证、加强永久基本农田质量建设、完善信息化建设、加强动态监测监管、以及强化考核机制落实主体责任等内容。与以往政策相比,重点突出以下5方面内容:

  (一)强调了对永久基本农田实行特殊保护的政策要求,永久基本农田一经划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者改变用途,严禁违法违规占用、破坏永久基本农田。确需占用的,依法依规办理相关手续。

  (二)符合《自然资源部关于做好占用永久基本农田重大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的通知》(自然资规〔2018〕3号)规定的重大建设项目选址确实难以避让永久基本农田的,由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申请,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踏勘论证,报自然资源部用地预审,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报国务院批准。

  (三)临时用地一般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符合相关要求需要临时用地、选址确实难以避让永久基本农田的,在不修建永久性建(构)筑物、经复垦能恢复原种植条件的前提下,土地使用者按法定程序申请临时用地并编制土地复垦方案,经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批准可临时占用,并在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备案,一般不超过两年。

  (四)矿业权范围涉及永久基本农田的,根据全国矿产资源规划确定的战略性矿产和非战略性矿产,区分油气和非油气矿产、探矿和采矿阶段、露天和地下开采等情况实行差别化管理。申请人申请矿业权登记时,由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申请范围是否涉及永久基本农田进行审查,涉及永久基本农田的,需区分情况按要求办理。

  (五)规范了占用永久基本农田补划程序。符合国家规定占用或认定减少永久基本农田的,应依照“数量不减、质量不降、布局稳定”的要求,在原县域范围内补划,按照法定程序和要求相应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补划主要包括编制补划方案、组织踏勘论证、补划验收以及入库备案等程序。

  2019年12月30日

  辽宁省自然资源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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