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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开征求《黑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贯彻落实矿产资源管理改革若干事项的实施意见(试行)》意见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08-19 来源: 黑龙江省自然资源厅 作者:佚名

  

  

  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及矿业权出让制度改革精神,落实《自然资源部关于推进矿产资源管理改革若干事项的意见(试行)》(自然资规〔2019〕7号),进一步完善我省矿产资源管理,现就有关合法性和公平性等方面情况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有关意见请15日内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发送至:hljkqc@126.com。

  联系人:魏兰滨 联系电话:0451-55603913

  附件:黑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贯彻落实矿产资源管理改革若干事项的实施意见(试行)

  

  黑龙江省自然资源厅

  2020年7月24日

  

  各市(地)、县(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哈尔滨新区自然资源局:

  为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完善我省矿产资源管理,贯彻落实《自然资源部关于推进矿产资源管理改革若干事项的意见(试行)》(自然资规〔2019〕7号,以下简称“7号文”),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加强规划管控,全面落实生态文明建设要求

  (一)全面落实生态文明建设要求,充分发挥国土空间规划、矿产资源规划、各级各类保护区管控作用,科学合理配置矿业权,优先保障生态安全。

  二、推进矿业权竞争性出让,严格控制协议出让

  (二)除协议出让外,其他矿业权一律采取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公开竞争出让。下列情形可以协议方式出让矿业权:

  1、稀土、放射性矿产勘查开采项目或国务院批准的重点建设项目(不含其配套项目);

  2、已设采矿权需要利用原有生产系统进一步勘查开采其垂直投影深部或上部同类矿产的(《矿产资源分类细目》中普通建筑用砂石土类矿产除外)。

  协议出让矿业权,除已设采矿权深部或上部外,省级登记协议出让的还需征求市(地)级人民政府的意见。

  (三)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公开竞争出让矿业权的,应在自然资源部网站、同级自然资源部门网站(或政府门户网站)和政府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矿业权交易平台)同步公示公告,时间不少于20个工作日。

  (四)矿业权新立及延续应当签订出让合同,合同中需明确矿业权坐标范围、出让收益、出让期限、矿业权出让人、受让人的权利义务、风险提示、纠纷解决途径、其它约定事项等。

  (五)我省煤炭行业淘汰落后产能化解过剩产能专项整治工作是按照《国务院关于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的意见》(国发〔2016〕7号)和《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黑龙江省煤炭行业淘汰落后产能化解过剩产能专项整治方案>的通知》(黑政规〔2018〕13号)等规定开展的,且正在推进中。为保障政策的连续性,对黑煤整治办发〔2020〕7号文件批准的167处矿井,可比照部“7号文”有关情况说明的精神,按原来的方式和程序继续办理。

  三、调整矿业权出让登记权限,实行同一矿种同级管理

  (六)省自然资源厅负责除自然资源部权限以外的能源矿产(煤、煤层气、石煤、油页岩、油砂、天然沥青)、金属矿产、非金属矿产(磷、萤石、金刚石、隐晶质石墨)、水气矿产(地下水、二氧化碳气、硫化氢气、氦气、氡气)矿业权的出让、登记(附件1)。

  (七)市(地)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除部、省权限以外的地热、矿泉水和《矿产资源分类细目》非金属矿产中除普通建筑用砂石土外其它矿产矿业权的出让、登记(附件2)。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普通建筑用砂石土矿产采矿权的出让、登记(附件3)。

  (八)变更主矿种的,按照变更后的主矿种出让登记权限进行管理。

  (九)省内跨行政区域的矿业权出让登记权限由共同上一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指定。

  四、调整探矿权期限

  (十)探矿权首次设立登记期限为5年,每次延续时间为5年。探矿权有效期原则上实行无缝衔接,即原勘查许可证有效期截止时间为新勘查许可证有效期起始时间。

  (十一)探矿权申请延续登记时应扣减首设勘查许可证载明面积的25%,“7号文”下发前已有的探矿权到期延续时,证载面积视为首设面积。

  五、积极推进“净矿”出让

  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进一步优化服务流程,有序开展普通建筑用砂石土、大理岩、煤的“净矿”出让试点工作。

  (十二)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在当地政府领导下建立会商机制,认真核实生态保护红线、国家公园等保护地、永久基本农田、森林及草原保护区等禁止限制勘查开采区和矿业权重叠等情况,处理好空间避让问题,合理确定出让范围。

  (十三)拟定出让范围后,制定出让方案前,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积极与有关部门会商会审,开展必要的联合踏勘、联合审查。确保矿业权出让后可顺利办理后续行政审批手续。

  (十四)矿业权出让交易确定受让主体后,签订出让合同前,受让人可同步向各级自然资源、林业和草原部门申请办理用林、用草、用地相关手续。其他事项由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牵头按照会商机制协调解决。

  六、规范“工程采矿”管理

  “工程采矿”是指工程建设项目在工程施工范围内及施工期间因施工需要开采普通建筑用砂石土矿产。

  (十五)工程施工建设自用外的普通建筑用砂石土矿产,统一交由当地政府纳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以公开竞争方式对外销售,销售收益纳入财政统一管理。属下列“工程采矿”情形之一的,无需办理出让登记。

  1.隧道或地下空间工程,在建设工期内开采用作普通建筑材料的砂石土矿产;

  2.在建设工期内,因施工需要在工程建设项目批准用地红线范围内,开采用作普通建筑材料的砂石土矿产;

  3.在建设工期内,因地质灾害治理、生态修复治理项目施工需要,开采用作普通建筑材料的砂石土矿产。

  (十六)属下列已设矿业权情形之一的,采出普通建筑用砂石土矿产,不得自行对外销售,统一交由当地人民政府纳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以公开竞争方式对外销售,销售收益纳入财政统一管理。

  1.在已设采矿权矿山建设或开采时,根据审定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或开采设计同步采出的普通建筑用砂石土矿产;

  2.在已设探矿权采用硐探、坑探等工程施工时,根据批准的矿产资源勘查实施方案开展地质勘查工作同步采出的普通建筑用砂石土矿产。

  七、改革矿产资源储量分类

  (十七)矿产资源勘查调整为普查、详查、勘探三个阶段。固体矿产资源储量分资源量和储量两类,资源量按地质可靠程度由低到高分为推断资源量、控制资源量和探明资源量三级;储量按地质可靠程度和可行性研究结果,分为可信储量和证实储量两级。

  八、明确评审备案权限和范围

  (十八)简化归并评审备案和登记事项,矿产资源储量登记书内容纳入评审备案管理,不再作为矿业权登记要件,将评审备案结果作为矿产资源储量统计依据。

  (十九)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只对探矿权转采矿权、采矿权变更矿种或范围、非油气矿产在采矿期间资源量发生重大变化(变化量超过30%或达到中型规模以上的),以及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进行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

  (二十)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级矿业权出让登记权限内的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工作,亦可委托矿产资源储量评审机构组织开展评审备案工作。省自然资源厅委托黑龙江省储量评审中心负责省级矿业权出让登记权限内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的受理及组织评审工作。按照现行管理权限,市(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工作。

  (二十一)积极培育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市场服务体系,承担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直接评审备案以外的评审工作,以满足企业生产经营和市场需求。负责市场化评审的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从事地质勘查、服务于自然资源管理的事业或企业单位、行业协会;

  2.具有一定数量能够胜任储量评审的地质矿产相关专业技术人员;

  3.评审机构需经同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备案并向社会公告;

  4、符合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关于储量评审工作其它相关规定。

  九、规范财政出资地质勘查工作

  (二十二)已有的财政出资探矿权,到期不再办理延续,按照有关规定汇交地质资料并办理注销。中央或地方财政出资地质勘查项目不再新设探矿权,凭项目任务书开展地质勘查工作。项目所在地政府统筹协调并组织推进中央或地方财政出资地质勘查项目,建立项目落地审批联席会议制度,定期集中会审审批。临时占地补偿标准按有关规定执行。

  (二十三)科学选取财政出资地质勘查区块。生态保护红线内(含自然保护地一般控制区),在符合现行法律法规并对该区生态功能不造成破坏的前提下,允许因国家重大能源资源安全需要开展战略性能源资源勘查、公益性自然资源调查和地质勘查;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除已经依法设立的铀矿、油气探矿权外,禁止从事其它地质勘查活动。

  (二十四)统筹市(地)、县(市)级财政出资地质勘查项目,可根据矿产资源规划或当地经济发展实际需要部署,其勘查立项设计、项目设计任务书及项目勘查成果需报省自然资源厅备案,并依法依规汇交地质资料。勘查成果达到矿产地标准的,统一纳入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的矿产地清单,实行分级管理。

  本意见自下发之日起实施。本意见下发前已印发的省级其他文件与本意见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本意见执行。

  附件:1.省自然资源厅负责登记出让矿业权矿产名录

   2.市(地)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登记出让矿业权矿产名录

   3.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登记出让矿业权矿产名录

  

  附件1

  省自然资源厅负责登记出让矿业权矿产名录

  

  (一)能源矿产

  煤(探矿权、30万吨/年以上产能采矿权)、煤成气、石煤、油页岩、油砂、天然沥青。

  (二)金属矿产

  铁、锰、铬、钒、钛;铜、铅、锌、铝土矿、镍、铋、汞、镁;铂、钯、钌、锇、铱、铑;金、银;铌、钽、铍、锆、锶、铷、铯;锗、镓、铟、铊、铪、铼、镉、硒、碲。

  (三)非金属矿产

  金刚石、隐晶质石墨、磷、萤石(普通萤石、光学萤石)。

  (四)水气矿产

  地下水、二氧化碳气、硫化氢气、氦气、氡气。

  

  附件2

  市(地)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登记出让矿业权矿产名录

  

  (一)能源矿产

  地热、生产规模30万吨/年及以下煤矿的采矿权(省政府委托)

  (二)非金属矿产

  自然硫(伴生硫)、硫铁矿、硼、水晶(压电水晶、熔炼水晶、光学水晶、工艺水晶)、刚玉、蓝晶石、硅线石、红柱石、硅灰石、钠硝石、滑石、石棉、蓝石棉、云母、长石、石榴子石、叶蜡石、透辉石、透闪石、蛭石、沸石、明矾石、芒硝(含钙芒硝)、石膏(含硬石膏)、重晶石、毒重石、天然碱、方解石、冰洲石、菱镁矿、宝石、黄玉、玉石、电气石、玛瑙、颜料矿物(赭石、颜料黄土)、石灰岩(电石用灰岩、制碱用灰岩、化肥用灰岩、熔剂用灰岩、玻璃用灰岩、水泥用灰岩、饰面用灰岩、制灰用灰岩)、泥灰岩、白垩、含钾岩石、白云岩(冶金用白云岩、化肥用白云岩、玻璃用白云岩)、石英岩(冶金用石英岩、玻璃用石英岩、化肥用石英岩)、砂岩(水泥配料用砂岩、冶金用砂岩、玻璃用砂岩、化肥用砂岩、铸型用砂岩、陶瓷用砂岩)、天然石英砂((水泥配料用砂、水泥标准砂、玻璃用砂、铸型用砂)、脉石英(冶金用脉石英、玻璃用脉石英)、粉石英、天然油石、含钾砂页岩、硅藻土、高岭土、陶瓷土、耐火粘土、凹凸棒石粘土、海泡石粘土、伊利石粘土、累托石粘土、膨润土、铁矾土、页岩(水泥配料用页岩、陶粒页岩)、其他粘土(铸型用粘土、保温材料用粘土、陶粒用粘土、水泥配料用粘土、水泥配料用红土、水泥配料用黄土、水泥配料用泥岩)、橄榄岩(化肥用橄榄岩)、蛇纹岩(化肥用蛇纹岩、熔剂用蛇纹岩、饰面用蛇纹岩)、玄武岩(铸石用玄武岩、岩棉用玄武岩、饰面用玄武岩)、辉绿岩(水泥用辉绿岩、铸石用辉绿岩、饰面用辉绿岩)、安山岩(饰面用安山岩、水泥混合材用安山玢岩)、饰面用辉长岩、闪长岩(水泥混合材用闪长玢岩、饰面用闪长岩)、花岗岩(饰面用花岗岩)、麦饭石、大理岩(水泥用大理岩、玻璃用大理岩、饰面用大理岩)、板岩(水泥配料用板岩、饰面用板岩、陶粒用板岩)、珍珠岩、黑曜岩、松脂岩、浮石、粗面岩(水泥用粗面岩、铸石用粗面岩)、霞石正长岩、凝灰岩(玻璃用凝灰岩、水泥用凝灰岩)、火山灰、火山渣、片麻岩、角闪岩、泥炭、矿盐(湖盐、岩盐、天然卤水)、镁盐、碘、溴、砷。

  (三)水气矿产

  矿泉水。

  

  附件3

  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登记出让矿业权矿产名录

  

  (一)非金属矿产

  石灰岩(建筑石料用灰岩)、白云岩(建筑用白云岩)、砂岩(砖瓦用砂岩)、天然石英砂(建筑用砂、砖瓦用砂)、页岩(砖瓦用页岩)、其他粘土(砖瓦用粘土)、橄榄岩(建筑用橄榄岩)、辉绿岩(建筑用辉绿岩)、玄武岩(建筑用玄武岩)、安山岩(建筑用安山岩)、闪长岩(建筑用闪长岩)、花岗岩(建筑用花岗岩)、凝灰岩(建筑用凝灰岩)、大理岩(建筑用大理岩)。


原文链接:http://www.hljlr.gov.cn/zwgk/tzgg/202008/t20200807_27842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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