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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德宏州加强设施农用地批后跟踪监管

发布时间:2020-08-19 来源: 云南省自然资源厅 作者:佚名

  

  

  近日,云南省德宏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设施农用地管理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进一步巩固“大棚房”整治工作成果,切实规范设施农用地管理,强调加强设施农用地批后跟踪监管,及时做好土地变更调查登记和台账管理,严禁以农业设施用地为名从事非农建设。

  《通知》提出,合理界定设施农用地分类和范围。设施农用地分为生产设施用地、附属设施用地和配套设施用地。

  《通知》明确,加强耕地保护,落实辅助设施用地政策。将为农业种植、养殖配建的保鲜冷藏、晾晒存贮、农机库房、分拣包装、废弃物处理、管理看护房等辅助设施用地纳入农业用地管理,可根据生产实际合理确定辅助设施用地规模上限,取消生猪养殖附属设施用地15亩上限。

  《通知》规定,加强规划管理,保障乡村重点项目用地。各县市要积极开展乡村土地综合整治,优化农村生产、生活、生态空间布局。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前提下,通过村庄整治、土地整治等方式节余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优先用于发展乡村产业项目。新编县乡级国土空间规划应安排不少于10%的建设用地指标,重点保障乡村产业发展用地;年度土地利用计划指标应安排至少5%,保障乡村重点产业和项目用地。

  《通知》要求,明确责任,严格落实批后监管。自然资源和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审核项目选址和设施用地是否合理、是否符合国土空间规划、附属设施用地与配套设施用地是否超过规定面积、是否落实耕地保护措施和土地复垦内容,是否存在将非农建设用地以设施农用地名义备案等问题。同时,加强设施农用地审核同意后的跟踪监管,督促指导设施农用地的土地利用,及时做好土地变更调查登记和台账管理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监督经营者按照协议约定具体实施农业设施建设,落实土地复垦责任。

  


  


原文链接:http://dnr.yn.gov.cn/html/2020-08/9807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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