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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自然资源厅关于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参与国土空间生态修复的指导意见》解读方案

发布时间:2020-08-19 来源: 甘肃省自然资源厅 作者:佚名

  一、制定目的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统筹推进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办发〔2019〕25号)提出了“按照谁修复、谁受益原则,通过赋予一定期限的自然资源资产使用权等产权安排,激励社会投资主体从事生态保护修复”的要求,同时,《甘肃省自然资源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第三条第七款中明确了“制定合理利用社会资金进行生态修复的政策措施”的职责。为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加快推进国土空间生态修复,并充分挖掘社会资本潜力,着力解决当前国土空间生态修复资金来源单一、数量不足、渠道偏窄问题,调动全社会参与国土空间生态修复的积极性,构建市场化、多元化生态修复机制,规范社会资本参与生态修复管理程序、参与领域、实施模式、主体权责以及政策措施,填补这一领域法规制度的空白,促进构建我省国家生态安全屏障健康发展,为建设生态优美新甘肃注入新的活力,特制定本《指导意见》。

  二、主要内容

  《指导意见》共分六部分。

  第一部分:总体要求

  主要是对各级政府、社会投资主体开展此项工作的指导思想及应把握的方向和遵循的原则进行明确。强调必须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谁修复、谁受益”的原则,建立“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社会参与”的国土空间生态修复的实施模式和工作机制,实现保护、治理、开发相协调,生态效益、社会效益、经济效益相统一,达到国土空间生态建设良性循环目标。明确在工作开展中要坚持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增强政府服务;要协调自然资源资产权益主体、社会投资方、政府三者的权责利益关系;要在不突破法律底线的情况下,尊重科学规律,结合自然资源产权制度改革和我省实际,大胆探索有效的工作机制。

  第二部分:科学设置社会资本参与的项目范围和工作环节

  主要是对社会资本可以参与的项目范围和可参与的项目管理环节进行了明确。按照党和国家机构改革要求,自然资源部门承担了“两统一”职责,明确开展国土空间生态修复,要实现山水林田湖草整体保护、系统修复、综合治理。但在“三定”规定中仅明确了“国土空间综合整治、土地整理复垦、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3项内容。因此明确社会资本可参与的项目与以上3项内容相关。

  第三部分:明确项目实施模式和主体权责

  这部分主要是参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的意见》(中发〔2017〕4号)中“充分发挥财政资金作用,鼓励采取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以奖代补等方式,引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等,根据土地整治规划投资或参与土地整治项目,多渠道落实补充耕地任务”的要求,明确了社会资本参与实施项目的模式和相关主体的权责。项目实施模式分为四类:一是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主要是由政府科学引导,用有限的政府资金撬动社会资本参与国土空间生态修复。二是委托代建模式。主要是由政府委托给专业机构代为实施应由政府承担的任务。三是社会资源自主投资模式。主要是由社会资本投资主体申请自然资源部门批准后,由社会资本投资主体自主开展国土空间生态修复项目。四是先建后补模式。主要是鼓励和激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参与生态修复和修护生态环境的积极性。项目主体权责,一方面是政府的权责,另一方面是社会资本投资主体的权责。

  第四部分:规范社会资本参与的项目管理程序

  主要是规范社会资本参与的生态修复项目管理程序。一是明确立项程序和要求。二是明确引入社会资本的程序和要求。三是明确项目实施管理的要求。四是明确项目竣工验收的程序和要求。五是明确项目实施后开展绩效评价的要求。

  第五部分:优化政策措施

  主要参照近年来中央和省级有关支持各类产业发展的相关政策文件,结合我省实际,明确了社会资本投资开展国土空间生态修复时的支持政策措施,重点是土地支持政策。

  第六部分:加强服务保障

  一是强化组织保障,各地根据实际进一步明确支持措施和细化管理制度,提高社会资本参与的国土空间生态修复项目实施的科学性和组织的规范性。二是提高服务效率,简化审批流程、营造良好政务服务环境。三是加强宣传引导,做好政策解读,打好群众基础。

  附件:甘肃省自然资源厅关于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参与国土空间生态修复的指导意见


原文链接:http://zrzy.gansu.gov.cn/xxgkcontent-161bc15386174ac1a97bcd5d828f5bda.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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