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广东省林业局转发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林权类不动产登记做好林权登记与林业管理衔接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
现将《自然资源部办公厅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林权类不动产登记做好林权登记与林业管理衔接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20〕31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全面履行林权登记职责
按照不动产统一登记职责整合要求,林权类不动产登记职责已调整至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林地登记工作,统一办理林权类不动产登记的申请、受理、审核、登簿、发证。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林地管理,指导农村林地承包经营工作。各级自然资源和林业主管部门要认真履行各自职责,加强配合协作,及时研究解决林权类不动产登记工作中遇到的困难
和问题,共同推进我省林权类不动产登记工作规范健康发展。
二、全量保质完成林权类不动产登记数据整合移交入库
林权登记数据资料包括纸质登记资料和电子数据资料。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应于2020年12月底前,将林权登记数据资料全量保质移交给同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原林权登记数据资料存放在档案部门的,由林业主管部门会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协调档案部门移交至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或者建立电子档案共享机制。
1.查漏补缺,确保全量汇交。各地林业主管部门要深入细致查漏补缺,对有登记无档案的,要尽快补齐,对无登记有档案的要查明原因,尽快处置;正在办理中的林权资料抓紧审核完善,该完善程序的尽快完善,该收集补齐资料的抓紧补齐,确保各项林权档案资料齐全完整,经得起历史的检验。
2.分类归档,形成资料清单。各地林业主管部门对已确认齐全尚未数据化的林权档案尽快分类归档,逐项逐份进行整理,并录入数据库形成资料清单。
3.整合入库,按时汇交数据。各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按照不动产登记数据整合建库标准,预前对接林权数据,做好相关分析比对工作,将林权登记数据纳入不动产登记数据库统一管理,并将整合完成符合不动产登记要求的登记数据于2021年6月底前汇交到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2021年10月底前由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汇交到省自然资源厅。
三、依法有序开展林权类不动产登记
各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按照《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等要求,依法开展林权类不动产确权登记工作,除法定不予受理情形外的林权登记申请均应受理。在办理具体登记业务时,要根据当事人提交申请,按照《通知》确定的各项权利类型,严格对照执行。
在数据资料整合移交过渡期,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会同林业主管部门建立健全共同会商机制,严格按照受理一宗、调取一宗、整合一宗的方式保障林权类不动产登记的正常办理,不得要求当事人自行提取原林权登记资料,不得因资料移交、数据整合不到位影响林权类不动产登记发证工作。数据资料全部整合移交到位后,即从2021年1月1日起,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全面依法正常开展林权类不动产登记工作。
林权类不动产登记必须纳入“一窗受理”,相关准备工作应提前进行。
四、建立季度进展情况报送制度
按照《通知》要求,省自然资源厅每季度要向自然资源部报送工作进展情况,各地级以上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业务指导,督促推进所辖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资料移交和林权登记工作,每季度向省厅报送进展情况,报送时间为每季度最后一个月25日前,第一次报送时间为2020年9月25日前。
各地在林权登记、资料整合移交过程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请及时向省自然资源厅登记处和省林业局改革发展处反馈。联系人及电话:省自然资源厅李清湖,020-38864035;省林业局吴自华,020-81835992。
附件:自然资源部办公厅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林权类不动产登记做好林权登记与林业管理衔接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20〕31号)
广东省自然资源厅 广东省林业局
2020年7月6日
附件:自然资源部办公厅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林权类不动产登记做好林权登记与林业管理衔接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20〕31号).pdf
原文链接:http://nr.gd.gov.cn/zwgknew/tzgg/tz/content/post_303359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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