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授权和委托土地管理审批权限有关工作的通知
桂政办发〔2018〕138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深化自然资源管理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提高依法行政水平和行政效能,营造更加利企降本的建设经营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有关规定,切实做好授权和委托土地管理审批权限工作,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授权和委托审批的事项
(一)授权设区市人民政府审批事项: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审批,乡(镇)批次用地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审批。
(二)委托设区市人民政府审批事项:乡(镇)批次建设用地土地征收审批,乡(镇)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建新区土地征收审批。
二、授权和委托审批的程序
(一)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报批程序:县(市)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承办,由县(市)人民政府报设区市人民政府审批。
设区市城区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报批程序:由设区市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承办并报设区市人民政府审批。
(二)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村庄和集镇建设用地范围内,为实施村庄和集镇规划占用土地的,县(市)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根据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拟定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编制建设项目用地呈报说明书,由县(市)人民政府报设区市人民政府审批。
(三)报设区市人民政府审批农用地转用的乡(镇)批次用地涉及办理土地征收审批手续的,由设区市人民政府同时办理土地征收审批手续。县(市)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组织用地报批材料时,可同步拟定土地征收方案,由县(市)人民政府报设区市人民政府审批。
(四)乡(镇)批次用地农用地转用批准文件由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制发,使用该设区市人民政府信函格式文件,并加盖该设区市人民政府公章。
(五)乡(镇)批次用地土地征收批准文件由设区市人民政府制发,使用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信函格式文件,加盖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土地审批专用章。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信函格式文件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土地审批专用章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负责制作。
(六)经设区市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批准立项的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项目,不再另行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建新区确需征收且符合征收条件乡(镇)土地的,县(市)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拟定土地征收方案,由县(市)人民政府报设区市人民政府审批;建新区确需征收且符合征收条件的县城以上中心城区范围内土地的,县(市)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拟定土地征收方案,经县(市)人民政府审核并报设区市人民政府同意,由设区市人民政府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
三、授权和委托审批的相关责任
(一)按照“权责一致”的原则,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应在自治区人民政府授权或委托的权限范围内行使行政审批权,不得再行授权或委托其他部门实施。对在承担自治区人民政府委托审批事项工作过程中有过错的,将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出现重大问题的,自治区人民政府将收回委托审批权限。
(二)因行使授权或委托审批引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由设区市人民政府承担具体行政复议答复、应诉责任,负责准备和提交被申请复议、被诉行政行为的事实、证据、依据、程序等相关材料,提出书面答复或答辩意见。设区市人民政府负责人或其职能部门负责人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的委托出庭应诉。
(三)设区市人民政府实施授权或委托审批时存在下列行为之一的,自治区人民政府依法依规撤销其批准文件:
1.不按照授权或委托的审批权限范围审批用地;
2.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审批用地;
3.不落实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审批用地;
4.不按规定落实耕地占补平衡审批用地;
5.被征收土地的界址、地类、面积不清楚,权属有争议;
6.被征收土地的补偿标准不符合法律法规和自治区有关规定;
7.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供地政策。
因非法批准征收、使用土地,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设区市人民政府承担赔偿责任。对非法批准征收、使用土地的相关部门直接负责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
四、相关工作要求
(一)各设区市人民政府要严格依法依规审批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二)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审批的乡(镇)批次用地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必须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等。涉及占用耕地的,严格落实“先补后占、占一补一、占优补优、占水田补水田”的规定。
(三)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在审批乡(镇)批次用地土地征收时,必须确保被征收土地界址、地类、面积清楚,权属无争议;确保被征收土地的补偿标准符合法律法规和自治区有关规定,被征收土地上需要安置人员的安置途径切实可行。
(四)各设区市人民政府要依法依规开展征地前期工作,加强征地前期工作管理,确保征地前期工作的“五到位”,即告知到位、调查到位、测量到位、地类认定到位、权属确认到位。
(五)各市、县人民政府要及时缴纳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和耕地开垦费等用地报批费用。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按现行规定就地缴入国库;耕地开垦费按规定缴入自治区自然资源行政管理部门非税收入汇缴专户。未足额缴纳相关费用的,不得批准用地。
(六)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应将用地批准文件及时报自治区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备案,并及时主动向社会公开。涉及依申请信息公开的,由设区市人民政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办理。
(七)自治区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加强业务指导,做好授权和委托行政审批事项的落实和衔接工作,规范行政审批行为,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加强业务人员培训,确保授权和委托事项依法依规行使。
本通知涉及具体业务问题由自治区自然资源厅负责解释,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2018年11月8日
相关信息:《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授权和委托土地管理审批权限有关工作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原文链接:http://dnr.gxzf.gov.cn/show?id=663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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