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2020年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公示实地核查工作的通知
关于开展2020年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公示实地核查工作的通知
青自然资办〔2020〕75号
各市(州)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海西州盐湖管理局:
根据原《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公示办法(试行)>的通知》(国土资规﹝2015﹞6号)、《自然资源部矿保司关于做好2020年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公示有关事项的函》(自然资矿保函﹝2020﹞36号)等有关要求,我厅完成了2020年实地核查项目随机抽取工作,现将实地核查项目矿业权人名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开展实地核查工作,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20年实地核查项目共78个,其中按照5%的抽查比例随机摇号产生实地核查项目49个(探矿权27个、采矿权22个),2016-2018年度已列入异常名录的矿业权29个(采矿权2个、探矿权27个)(见附件1、2、3)。
二、省厅委托青海省地质调查局及青海省柴达木综合地质矿产勘察院、青海省核工业放射性地质勘查院等相关协作单位作为实地核查的技术支撑单位抽调专家,与厅执法总队、市(州)、县自然资源局相关人员组成核实组,并在各市(州)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的统一组织下开展实地核查工作。
三、实地核实组成员随机抽取,且不少于3人,可采用查阅资料、走访调查、现场勘验等方式对矿业权人公示信息真实性进行全面核查。
四、实地核查人员应如实记录核查情况,填写《实地核查情况表》(见附件4),并由被核查矿业权人盖章或负责人签字确认。无法取得盖章或签字的,核查人员应当注明原因,必要时邀请有关人员作为见证人。
五、经核实,矿业权人在年度公示信息中存在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以及未履行法定义务或履行法定义务不到位的,实地核查组应明确建议列入异常名录意见,对发现违法违规线索的,及时移交相关部门处理。
六、按照采矿权审批管理权限,各市(州)、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在实地核查工作结束后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将本级发证的采矿权列入异常名录决定,并将实地核查结果记录在矿业权人公示信息系统中。
七、各市(州)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海西州盐湖管理局要建立实地核查台账,并确保在2020年10月31日前全面完成本辖区内实地核查工作。
青海省自然资源厅办公室
2020年8月6日
原文链接:http://zrzyt.qinghai.gov.cn/tcnf?vid=352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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