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行政应诉办法》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行政应诉办法》已经自然资源厅2020年第16次党组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宁夏回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
2020年4月20日
(此件公开发布)
宁夏回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行政应诉办法
第一条为全面规范自然资源厅行政应诉工作,提高行政应诉水平,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推进自然资源法治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自然资源行政应诉规定》等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自然资源厅依法参加行政诉讼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行政应诉工作应当遵循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认真落实出庭应诉职责,尊重并执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自觉接受司法监督。
第四条自然资源厅综合法规处作为行政应诉工作的牵头处室,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本部门的行政应诉工作。
作出被诉行政行为的原承办处室为行政应诉案件的承办处室(以下简称“承办处室”),负责承办相应的行政应诉工作。
第五条自然资源厅根据应诉工作需要,可以聘请律师或者安排公职律师办理自然资源行政诉讼案件,可以委托所属事业单位承担有关行政应诉的事务性工作。
第六条自然资源厅应当积极配合检察机关开展公益诉讼工作。
第七条人民法院行政案件应诉通知书、裁判文书等,由办公室统一收件。办公室应当自收到之日起2日内将材料转送综合法规处,并抄送承办处室。
第八条自然资源厅作为被告的行政应诉案件,按照下列情形确定承办处室:
(一)被诉行政行为未经复议的,被诉行政行为或被诉行政不作为的原承办处室为承办处室;
(二)被诉行政行为经复议维持的,被诉行政行为的原承办处室和综合法规处共同作为承办处室。原承办处室负责对被诉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举证和答辩,综合法规处负责对复议决定的合法性进行举证和答辩;
(三)被诉行政行为经复议改变的,综合法规处作为承办处室,被诉行政行为的原承办处室协助办理。
确定应诉承办处室有争议的,由综合法规处提出处理意见,报请机关负责人确定。
第九条对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社会高度关注或者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等案件,以及人民法院书面建议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的案件,由机关负责人指派相关负责人出庭应诉。
负责人确实无法出庭的,应当另行委托1-2名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诉讼代理人中至少有1名是被诉行政行为的承办人或者是熟悉相关业务的工作人员,不得仅委托律师或者外聘的法律顾问出庭。
第十条承办处室收到应诉通知书后,认为能够采取解释说明、补充完善相关行政程序、积极履行法定职责等措施化解行政争议的,应当及时提出具体措施的建议,报机关负责人批准后,与人民法院、原告沟通协商,但不得采取欺骗、胁迫等手段迫使原告撤诉。
承办处室为化解行政争议所采取的措施,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十一条承办处室应当按照应诉通知书的要求,及时收集整理作出被诉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以及其他有关材料,拟订答辩状,确定应诉承办人员,自收到应诉通知之日起3日内,将上述材料送交综合法规处。
第十二条综合法规处应当自收到承办处室送交材料起5日内,对相关证据材料进行审核并完善答辩材料,经审批后提交人民法院。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事由,不能在收到应诉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证据、依据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经准许后可以延期提供。
第十三条出庭应诉人员应当认真研究案情、证据、依据以及其他有关材料,熟悉相关法律规定,做好出庭应诉准备,提高答辩举证工作质量。重大、复杂的行政应诉案件,可通过咨询、论证等方式听取相关专家、法律顾问的意见。
第十四条出庭应诉人员应当按时到庭。未经法庭许可,不得中途退庭。确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出庭的,应当提前告知人民法院并说明事由,经法院许可申请延期。
第十五条出庭应诉人员应当根据人民法院的要求参加庭审活动,遵守司法程序和法庭纪律,尊重审判人员和其他诉讼参加人。
第十六条庭审过程中,出庭应诉人员应当根据庭审要求充分陈述事实理由,出示相关证据、依据;针对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适当性,证据的关联性、合法性和真实性,适用法律依据的准确性等方面进行质证和辩论。
第十七条庭审结束后需要补充答辩意见和相关材料的,承办处室应当在人民法院要求的期限内提供。
第十八条人民法院建议调解的行政争议,承办处室应当提出协调解决方案,经机关负责人批准后,配合人民法院与当事人进行沟通协调。
第十九条收到人民法院的裁判文书后,承办处室应当分别情况作出以下处理,并将处理情况的有关材料抄送综合法规处:
(一)生效裁判文书有履行内容,承办处室应当在裁判文书确定的期限内依法履行,不得拒绝履行或者拖延履行,并将履行情况或处理建议向机关负责人报告;
(二)认为依法应当提起上诉的,在3日内提出上诉建议报经机关负责人批准后,按照法定程序向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三)认为人民法院作出的终审判决、裁定确有错误的,在3日内提出再审申请建议,报经机关负责人批准后,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或者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法律监督;
(四)裁判文书没有履行内容或者不需要作进一步处理的,在裁判文书生效之日起10日内,将裁判结果及分析情况向机关负责人报告。
第二十条对人民法院作出的责令重新作出行政行为的判决,除原行政行为因程序违法或者法律适用问题被人民法院判决撤销的情形外,不得以同一事实和理由作出与原行政行为基本相同的行政行为。
第二十一条二审案件、再审案件由原承办一审案件、二审案件的承办处室负责承办行政应诉工作。
第二十二条收到人民法院提出的司法建议后,承办处室应当组织研究落实,提出具体措施、意见和建议,对存在的违法或者不当的行政行为进行整改,并在规定期限内将处理情况书面回复人民法院。
第二十三条自然资源厅收到人民法院对本厅制发的规范性文件的处理建议的,应当组织相关处室、单位研究,并于60日内向人民法院反馈处理意见。发现该规范性文件与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相抵触的,应当及时废止该规范性文件,并向社会公开。
第二十四条承办处室应当在行政诉讼活动全部结束后,将案件材料进行收集整理装订,依照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归档、移交。
第二十五条行政机关负责人及工作人员出庭应诉、司法建议反馈、支持人民法院受理和审理行政案件、执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以及行政应诉能力建设情况等应当纳入各级自然资源部门考核内容,考核结果作为评价领导班子、评先表彰、干部使用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由自治区自然资源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2020年5月20日起施行。
《宁夏回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行政应诉办法》的图解
附件下载:
原文链接:http://zrzyt.nx.gov.cn/gk/zczhgl/flfg/202004/t20200422_204229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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