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全区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核查工作的通知
为全面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认真落实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以及自治区党委十二届八次、九次全会精神,坚持“节约优先、保护优先、自然恢复为主”方针,科学合理推进矿山生态修复工作,现就开展全区矿山恢复治理核查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核查范围及内容
(一)历史遗留矿山恢复治理情况。重点核查《宁夏回族自治区矿山地质环境恢复和综合治理规划(2018-2022年)》(以下简称《规划》)中已明确的327处无治理责任主体的历史遗留矿山以及《规划》未统计到的其它无治理责任主体的历史遗留矿山,核查信息包括:矿山面积及座标等基本信息、矿山生态环境问题、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现状、建议采取的治理方式等内容。
(二)关闭退出矿山恢复治理情况。核查近年来因政策性等原因关闭的有治理责任主体的矿山恢复治理情况,核查信息包括:矿山面积及座标等基本信息、矿山生态环境问题、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现状等内容。
(三)在建生产矿山恢复治理情况。核查辖区内所有在建及生产矿山的恢复治理情况,核查信息包括:矿山面积及座标等基本信息、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现状等内容。
二、核查方式及时间安排
2020年3月20日开始至4月30日结束,共分两个阶段:
第一阶段:市县自核,3月20日至4月20日;
第二阶段:区厅复核,4月1日至4月30日。
一是针对历史遗留无主矿山,要初步判定恢复治理方式,按照无地质灾害隐患、无重金属污染物或其他有毒有害物质、无明显视觉污染等条件初步判定以自然恢复方式开展恢复治理的矿山。二是针对关闭退出有主矿山,要明确恢复治理措施,逐个销号。三是针对在建生产矿山,要建立监督检查台账,督促矿山企业履行恢复治理义务。
三、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压茬推进。各市、县(区)自然资源局务必高度重视,迅速行动,安排专业骨干力量负责此项工作,确保核查信息详实准确,严格按照规定时限上报数据。
国土整治修复中心要专门成立核查工作小组,全程介入,确保核查任务高效、有序、按时完成。
(二)科学分类、明确责任。此次核查工作是下一步科学推进全区矿山生态修复工作的基础,其中,历史遗留矿山的核查信息将作为以自然恢复和工程措施开展矿山生态修复的重要依据,各市、县(区)自然资源局要严格按照核查内容开展信息核查,明确责任,为后续厘清矿山恢复治理责任提供依据。
(三)建立台账、动态监管。各市、县(区)自然资源局要结合此次核查工作,构建辖区内矿山生态恢复治理情况长效监管机制,严格履行部门监管职能,对各类矿山恢复治理情况及时更新汇总,每半年向自然资源厅报送数据。
请各市、县(区)自然资源局于2020年4月20日前,以正式件报送信息核查表(含电子版)。请国土整治修复中心于2020年4月30日前完成信息复核,提交全区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情况核查成果。
联系人:国土空间生态修复处苏宁 0951-5059603
国土整治修复中心 李家旗 0951-5962157
联系方式:0951-5059603(传真)
邮箱:417119200@qq.com
附件:1.历史遗留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现状信息核查表
2.关闭退出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现状信息核查表
3.在建生产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现状信息核查表
宁夏回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办公室
2020年3月20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下载:
原文链接:http://zrzyt.nx.gov.cn/gk/gtkjgl/stxf/202003/t20200323_199820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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