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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资源部相关负责人解读《关于推进矿产资管理改革若干事项的意见(试行)》

发布时间:2020-08-19 来源: 内蒙古自治区自然资源厅 作者:佚名

  

  

  

  1月9日上午,自然资源部召开新闻发布会,向社会通报《关于推进矿产资源管理改革若干事项的意见(试行)》的具体情况。这是自然资源部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矿产资源管理改革决策部署,深化“放管服”改革的重要举措。

  2019年12月31日,自然资源部下发《关于推进矿产资管理改革若干事项的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意见》)。《意见》主要包括矿业权出让制度改革、油气勘查开采管理改革、储量管理改革3个方面的内容。

  《意见》出台的背景

  文件出台主要基于3个方面的考虑:一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矿业权出让制度改革、石油天然气体制改革、统筹推进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改革、加大油气勘探开发力度等决策部署,深化“放管服”改革,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二是立足矿产资源勘查开采实际,为解决矿产资源管理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将实践中一些成熟、可行的经验提炼总结,上升到制度层面,为正常有序推进矿产资源管理工作提供政策保障;三是推进有关制度改革,先行先试,为矿产资源法修改积累重要实践经验。

  本次改革对矿业权出让作出了具体的调整主要基于哪些考虑?

  这次《意见》里重大的改革,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考虑:

  第一,目标导向。这项改革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近年来有关矿产资源领域重要的改革举措之一。具体来讲,一是贯彻2017年中办、国办印发的《矿业权出让制度改革方案》,这个《方案》经过6个省区近2年的试点,取得了积极成效。二是贯彻落实中央深化“放管服”改革的要求。这项改革一直在持续推进。另外,最近十九届四中全会作出了《关于推进国家治理能力和治理体系现代化的决定》,要求构建职责明确、依法行政的政府治理体系,这里也强调了要健全调动中央和地方积极性的体制机制,总的来讲,明确地方和中央的事权,提高政府的办事效率。这项权限的调整,主要是考虑这几个方面的改革在矿产资源管理领域的落实。

  第二,问题导向。一是大家感觉到目前的分类对管理的连续性,以及探矿权、采矿权管理的统一性还是有影响的,所以这项改革是按照同一个矿种的概念。二是同一矿种无论探矿权还是采矿权都是一个部门管理,解决一个矿种一个部门管理的明确性,也方便相对人,省得转来转去,提高办事效率。

  改革后,自然资源部负责石油、烃类天然气、页岩气、放射性矿产、钨、稀土等14种重要战略性矿产探矿权采矿权出让登记。主要考虑重要能源、保护性开采特定矿种、新兴工业原材料等重要战略性矿产由中央一级负责,战略性矿产中的大宗矿产通过矿产资源规划加强管控,由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其他矿种由省级及以下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

  向内外资公司开放油气勘查开采市场是基于什么样的考虑?

  《关于深化石油天然气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要求有序放开油气勘查开采市场,逐步形成以大型国有油气公司为主导、多种经济成分共同参与的勘查开采体系。《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19年版)》已取消石油、天然气、煤层气勘查开采对外商投资仅限于合资合作的限制。

  自2012年以来,部先后开展了页岩气、常规油气、煤层气探矿权竞争出让改革试点,对准入门槛进行了实践探索。油气一口探井成本上千万元甚至高达亿元人民币,要求从事油气勘查开采的企业须具有一定的资金实力和抗风险能力。《意见》考虑到油气勘查的高风险、高投入等特点,对企业净资产做了最低要求,且规定应符合安全、环保等资质要求和规定,并具有相应的油气勘查开采技术能力。本次放开油气勘查开采市场,凡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净资产不低于3亿元人民币的公司,均有资格按规定取得油气矿业权,包括外资企业和民营企业。

  这次在矿产资源储量管理改革方面有哪些亮点?

  现行储量管理制度设计中,主要有评审、备案、登记3个环节,存在评审范围边界不清,备案与登记管理环节重复,登记审查环节较为复杂,需经评审机构核实、下级管理机关初审等多个环节,登记数据项多、填报内容多,容易出错等问题。

  此次改革,一是取消矿产资源储量登记事项。简化归并评审备案和登记,缩减办理环节和要件,矿产资源储量登记书内容纳入评审备案管理,不再作为矿业权登记要件,将评审备案结果作为统计的依据。二是明确评审备案范围。缩减政府直接评审备案范围,将原来18种评审备案情形减为4种,即只对探矿权转采矿权、采矿权变更矿种与范围,油气矿产在探采矿期间探明地质储量、其他矿产在采矿期间资源量发生重大变化的矿产资源储量,以及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进行评审备案。

  规范财政出资勘查工作是怎样考虑的?

  中央和地方财政出资开展的地质勘查,主要是基础性公益性地质调查和战略性矿产勘查工作。目的有以下4个方面:一是编制地质矿产有关规划和工作部署,二是为自然资源管理机关出让矿业权提供区块,三是引导和拉动商业性矿产勘查,四是开展战略性矿产资源勘查。

  财政出资开展的地质勘查工作,要坚持准确定位,充分发挥社会资金在矿产勘查中的主体地位。此次对相关工作进行了规范,中央或地方财政出资勘查项目,不再新设置探矿权,凭项目任务书开展地质勘查工作。

  本办法下发前已设探矿权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可以继续办理探矿权延续登记,完成规定的勘查工作后注销探矿权,由自然资源主管部门面对各类市场主体公开竞争出让矿业权。


原文链接:http://zrzy.nmg.gov.cn/xxgk/zcjd/202001/z20200110_86433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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