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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区汛期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08-19 来源: 内蒙古自治区自然资源厅 作者:佚名

  

  

  各盟市自然资源局、气象局,自治区地质环境监测院、自治区气象台:

  为切实做好全区汛期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工作,现将《关于进一步加强汛期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办函[2020]809号)(详见附件)转发给你们,请结合以下要求一并抓好落实。

  一、履职尽责,切实守好地质灾害的第一道防线

  地方各级自然资源部门、气象部门要提高政治站位,充分认识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极端重要性,把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放在首位,克服麻痹思想,主动作为、密切合作、履职尽责,切实守好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这第一道防线,为地质灾害防范、避险撤离争取充足的时间,最大限度地减少和避免地质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

  二、密切合作,切实做好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服务

  地方各级气象部门要与自然资源部门密切合作,形成信息共享、会商研判、联合发布的联动机制,共同做好地质灾害气象预警工作。

  汛期(5月—9月),气象部门要及时向自然资源部门共享地质灾害易发区及隐患点附近的实况降雨量和预报降雨量信息;自然资源部门向气象部门共享地质灾害易发区及隐患点位置、类型、特征、地质灾害灾(险)情及地质灾害防灾责任人和群测群防员等信息。

  自治区地质环境监测院和自治区气象台负责全区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服务工作,进一步完善内蒙古地区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业务规范,共同推进地质灾害气象预警技术科研攻关合作,建立健全地质灾害气象风险短时临近预警业务,针对极端天气开展会商研判及时发布预警信息,完善基于易发区和隐患点位置的风险预警产品,提高预警针对性和有效性。

  地方各级自然资源、气象部门要充分利用资源优势,通过各类媒体渠道发布风险预警信息,提高群众防灾减灾意识。共同推动预警信息进村入户到人,气象部门要将地质灾害防灾责任人和群测群防员列入地质灾害预警信息发布对象,确保第一时间将预警信息发布到上述人员,为预警信息传播提供支撑,为村民紧急转移避险争取宝贵时间。

  三、加强组织领导,深化部门合作

  为确保全区地质灾害风险预警工作顺利开展,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和自治区气象局组建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工作组,组长由自然资源厅分管厅长、气象局分管局长共同担任,成员由自然资源厅地质勘查管理处处长及相关工作人员、气象局应急与减灾处处长及相关工作人员组成。工作组下设办公室,主任由地质环境监测院分管院长担任,副主任由气象台分管台长担任,成员由地质环境监测院、气象台相关工作人员组成。职责为组织召开联席会议及业务会商会议,共同研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

  各盟市、旗县区自然资源、气象部门要按要求建立合作机制、加强组织管理,明确职责,深化合作。

  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和自治区气象局将适时对各盟市落实情况进行督促指导。

  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地质勘查处联系人及电话:

  刘鹏:0471-4215714;13304711937

  郭永烈:0471-4215910;15024995913

  自治区地质环境监测院联系人及电话:

  刘怡敏:0471-6282165;13674786446

  自治区气象局应急与减灾处联系人及电话:

  武艳娟:0471-3335167;15184702251

  司阳:0471-3335149;18747977437

  自治区气象台联系人及电话:

  仲夏:0471-3335575;13624757000

  附件:关于进一步加强汛期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工作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自然资源厅 内蒙古自治区气象局

2020年6月17日


原文链接:http://zrzy.nmg.gov.cn/xxgk/tztg/202006/z20200623_88066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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