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明确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有关事项的通知
为贯彻落实《自然资源部关于推进矿产资源管理改革若干事项的意见(试行)》(自然资规〔2019〕7号),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明确市场与政府职能界限,结合我区实际,现就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评审备案的范围
探矿权转采矿权(新立)、采矿权变更矿种或范围(平面范围或开采标高)、矿山开采期间资源储量发生重大变化(变化量超过30%或达到中型规模以上的),以及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应当编制符合相关标准规范的矿产资源储量报告,按照《关于贯彻落实自然资源部推进矿产资源管理改革意见的若干政策》(宁自然资规发〔2020〕4号)第十六条规定,提交相应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评审备案。
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评审的范围
财政出资项目形成的矿产资源储量报告,作为处置矿业权出让收益(价款)、矿业权行政审批(除第一条规定外)依据的矿产资源储量报告,提交相应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评审,评审结论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可作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相关工作依据。
三、市场主体负责评审的范围
矿业权人因补充勘查、储量监测、闭坑、转让、上市融资等需要,形成的矿产资源储量报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不再组织评审,矿业权人可自行委托相关技术单位进行评审。
四、工作要求
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及评审机构应严格按照《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管理若干事项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20〕26号)《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办函〔2020〕966号)及本通知要求,开展矿产资源储量报告评审备案或评审工作。后续出台相关政策与本通知内容不一致的,按照新政策执行。
宁夏回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办公室
2020年8月24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下载:
原文链接:http://zrzyt.nx.gov.cn/gk/tzgg/202008/t20200825_220858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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