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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建设项目规划选址和用地预审阶段相关论证合并办理的通知(试行)

发布时间:2020-09-01 来源: 四川省自然资源厅 作者:佚名

附件1,2,3,4

  各市(州)、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厅机关相关处(室、局)、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深化建设项目规划选址和用地预审合并办理改革,规范相关论证报告的编制和审查工作,进一步提高审批效率和质量,现就自然资源厅负责的建设项目规划选址和用地预审阶段相关论证合并办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合并办理事项

  (一)将建设项目规划选址和用地预审阶段涉及的规划选址论证、建设用地踏勘论证、节地评价论证、占用生态保护红线不可避让论证合并,编制一个报告,开展一次评审。

  (二)仅涉及部分论证事项的,仅需就涉及事项编制论证报告和组织评审。报自然资源部预审的项目,需单独提交某项论证材料的,应同时提交该单项论证报告。

  (三)论证报告文本格式及主要内容要求详见附件1。

      二、管理权限

  (一)由自然资源部负责用地预审及自然资源厅负责规划选址和用地预审的建设项目,以及应当由市级(含自然资源厅委托)、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核发《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的项目,但因占用永久基本农田或生态保护红线等原因,需报自然资源部或自然资源厅预审的,由自然资源厅组织评审。

  (二)成都市行政区域内由自然资源厅核发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的建设项目,不涉及占用永久基本农田或生态保护红线的,由成都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评审。

  三、论证报告编制单位要求

  (一)论证报告涉及规划选址论证的,应有相应城乡规划编制资质单位参与。法律法规政策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自然资源厅建立编制单位成果质量通报机制。定期在厅门户网站公布论证报告编制单位成果质量及评审结果,年终汇总通报,并向社会公开。

  四、省级论证成果评审

  (一)自然资源厅论证报告评审的主要环节包括报告审查、实地踏勘和专家评审等。

      (二)论证报告评审由自然资源厅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处牵头组织,国土空间规划局、耕地保护监督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处参与。省国土科学技术研究院做好相关技术性、事务性工作的支撑和配合。

      (三)论证报告评审申报材料要求详见附件2和附件3,申报材料一式五份。

  论证报告编制完成后,项目所在地市(州)、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对论证报告严格审查把关,并出具论证报告初审意见(格式详见附件4)。扩权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初审意见直接报自然资源厅,非扩权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初审意见作为市(州)初审意见的附件上报。跨县(区、市)项目县级初审意见由上一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汇总上报,跨市(州)项目由所在市(州)分别出具初审意见上报。

      (四)不符合要求的申报材料不予接收;审查环节发现不符合要求的,退回修改后重新申报。

  (五)完善专家评审工作制度。专家评审一般采取会议审查方式,对规模较小、技术较为简单或者因特殊原因不能召开专家评审会的,可以采取书面函审等方式。专家入库、选取等按照《四川省自然资源专家库管理办法》规定办理。

  五、工作时限要求

  (一)论证成果评审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因特殊原因20个工作日内不能办结的,经厅分管领导批准,可延长10个工作日,并将延长期限和理由告知申请人。实地踏勘时间不计入工作时限。

  (二)专家评审后,应在一个月内按专家意见修改完善论证报告并提交成果。未按时提交或提交2次仍不符合要求的,应重新申请评审。

  六、其他事项

  (一)本通知自2020年9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两年。

  (二)本通知印发后至2020年12月31日前,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和规划选址相关论证工作,可按原方式办理。

  (三)各市(州)、县(市、区)可参照本通知要求,对本级负责办理的建设项目规划选址和用地预审相关论证合并办理事项,制定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

  附件:1.建设项目规划选址和用地预审论证报告(文本格式)

        2.建设项目规划选址和用地预审论证报告评审申请格式

        3.建设项目规划选址和用地预审论证报告评审申报材料目录

        4.建设项目规划选址和用地预审论证报告初审意见格式

  四川省自然资源厅

  2020年8月26日


原文链接:http://dnr.sc.gov.cn/scdnr/c102846/2020/9/1/2fa32bf3c2c740c98012f08dc12def03.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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