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开展批而未供土地调整利用工作的意见
SDPR-2018-0150005
各市国土资源局:
为进一步促进批而未供土地消化、调整、盘活、利用,优化建设用地布局,提高资源保障能力和节约集约用地水平,根据《自然资源部关于健全建设用地“增存挂钩”机制的通知》(自然资规〔2018〕1号)要求,现就批而未供土地调整利用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调整利用的范围
2009年以来,经省政府依法批准使用年度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的城市分批次建设用地,因相关规划调整、生态红线控制、地质条件等原因,满2年未完成供地、现状地类未发生变化的,经市、县人民政府组织核实,在妥善处理征地补偿有关事宜、报省政府批准后,可以进行调整利用。
二、调整利用土地应具备的条件
(一)拟调整土地应为经依法批准的完整批次或完整地块,未实施供地,经市、县人民政府研究同意,产权清晰,无银行抵押或司法查封,无利益纠纷和行政争议。
(二)拟调整土地地貌应保持原土地利用状态,原地类为农用地的,应当保持农业水利设施、耕作层、机耕路等种植条件。
三、调整利用土地的管理
(一)批而未供土地经批准调整后,所调整的土地按原地类、原用途管理;新增建设用地指标、耕地占补平衡指标以及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继续有效,由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具体核算;县级国土资源部门在年度土地变更调查时进行标注;调整与利用批准文件报经自然资源部备案后,在土地市场动态监测监管系统中消除调整土地的批而未供状态,不再纳入批而未供土地统计。
(二)拟调整土地尚未完成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实施的,可以与原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解除征地补偿安置协议,交由其继续组织耕种或使用,土地所有权恢复为集体土地所有权;已经完成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实施,且征地补偿安置费用已经到位的,可以保留国有土地性质,按国有土地管理。具体土地调整利用工作方案由市、县人民政府制定实施。涉及农用地的,可由县级国土资源部门委托原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或有关单位进行管护,签订管护协议,及时组织耕种或使用,严禁撂荒。
四、调整利用土地的报批要求
(一)调整与利用土地的申请,按城市批次方式一并报省政府审批。
(二)批次用地需要全部调整利用的,经省政府批准,按照原批准文件自动失效或撤回原批准备案信息方式申请调整和利用。
(三)批次用地中部分地块需要调整利用的,按照部分地块调整方式申请调整和利用,经省政府批准后,对原批准相应地块备案信息进行调整。
(四)申请调整利用的土地,应当控制在同一县(区)行政区域范围内;申请利用土地的总用地面积、新增建设用地面积、农用地和耕地面积,应等于或小于调整土地的相应面积;每个需要调整利用的批次用地,应一次性调整利用到位,不得拆分。
五、调整利用土地的审批要求
(一)需提供的申请材料。申请批而未供土地调整利用的,应提供以下申请材料:
1.市、县人民政府关于申请调整批而未供土地的请示和汇总表;
2.市、县国土资源部门关于申请调整利用批而未供土地的现场踏勘和用地审查报告。建设用地审查报告中说明调整原因、调整前后地块的面积、地类、权属、征地补偿费落实及行政争议等情况;
3.原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及相关“一书三方案”材料,标注调整利用地块位置的现行土地利用现状图、现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勘测定界图、原地块年度最新影像图及数据库材料;
4.调整利用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汇总表;
5.保留国有土地性质的,应当提供县级人民政府关于征地补偿安置实施情况和妥善处理好调整后土地有关事宜的说明;解除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应当提供原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同意退地的书面意见和村民代表会议纪要、县级人民政府关于妥善处理好调整后土地有关事宜的说明。
(二)批文公告和归档。省政府下达批准文件后,批准信息由省国土资源厅负责在省征地信息公开查询系统中公开;征地程序、补偿安置和调整后土地的后期管理等材料,由相关市、县国土资源部门按照信息公开有关要求,在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村务公开栏和省征地信息公开查询系统中公开。调整利用土地的批准文件与原建设用地报批材料一并归档,并报自然资源部备案。
六、有序开展土地调整利用工作
(一)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责任。要高度重视批而未供土地调整利用工作,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工作责任。设区的市国土资源部门要做好调整利用土地的统筹安排、现场勘查和审核把关工作,确保调整利用工作依法有序开展;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要在同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会同有关部门,切实做好调整土地的退回、管护以及新征土地的选址和报批工作,落实被征地群众的征地补偿费兑付、权益保障和后续安置等工作,并对征地程序的规范性、相关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准确性负责。
(二)积极开展摸底调查。要严格按照《自然资源部关于健全建设用地“增存挂钩”机制的通知》(自然资规〔2018〕1号)和本文件要求,抓紧开展区域内批而未供土地调整利用的摸底调查工作,准确掌握辖区范围内拟调整利用土地数量、类型以及对应的新增建设用地条件,按规定完成汇总分析、现场调查和审查上报工作。
(三)切实做好调整利用工作相关事宜。调整利用工作以设区的市为单位,每年开展一次,审批工作于每年10月30日前完成,逾期不再办理。各地要严格控制批而未供土地调整利用的数量和范围。调整后的土地,自调整利用批准之日起3年内不得再次办理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批手续。对于确需调整利用的,要妥善处理好被征地群众的征地补偿安置事宜,切实做好调整利用土地的权属管理和后期管护工作,维护群众合法权益。
本意见自2018年8月29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6月24日。
附件:批而未供土地调整利用台账表
山东省国土资源厅
2018年8月29日
原文链接:http://dnr.shandong.gov.cn/zwgk_324/xxgkml/fgwj/gfxwj/201809/t20180903_245334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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