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山东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保障和规范光伏发电产业项目用地管理的通知
SDPR-2018-0150004
各市国土资源局、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为进一步促进光伏发电产业健康发展,推动新旧动能转换,根据《国土资源部 发展改革委 科技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 商务部关于支持新产业新业态发展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用地的意见》(国土资规〔2015〕5号)和《国土资源部国务院扶贫办国家能源局关于支持光伏扶贫和规范光伏发电产业用地的意见》(国土资规〔2017〕8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光伏发电产业项目用地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积极引导光伏发电项目合理选址
各市、县国土资源部门和发展改革部门应当依据当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光伏发电产业政策,合理布局光伏发电建设项目,积极引导企业按照光伏发电项目用地标准,统筹安排、科学选址,节约集约利用土地。光伏发电项目建设应当尽量利用现有建筑物、构筑物,不占或者少占土地。确需占用土地的,在保护耕地、合理利用土地的前提下,应当优先使用工矿废弃地等存量建设用地,使用非耕地后备资源的未利用地以及难以复耕的灾毁地,尽量不占或少占耕地。禁止以任何方式占用永久基本农田,严禁在国家法律法规和规划明确禁止的生态保护红线等区域内建设光伏发电项目。
二、规范光伏发电项目用地管理
按照国家相关产业政策,根据土地利用情况,光伏发电项目类型分为:普通地面光伏发电项目、光伏复合发电项目和光伏扶贫项目。
光伏发电项目用地包括:光伏方阵用地、变电站及运行管理中心用地、集电线路用地和场内道路用地。
(一)普通地面光伏发电项目。光伏方阵设施使用未利用地、工矿废弃地和难以复耕的灾毁土地,可以按照原地类认定,不改变土地用途,允许以租赁等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双方签订使用土地补偿协议,由项目单位将项目建设方案报当地县级国土资源部门备案,县级国土资源部门应在年度土地变更调查时作出标注。光伏方阵和场内道路使用农用地的,应当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变电站及运行管理中心、集电线路杆塔基础设施用地按建设用地管理,应当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二)光伏复合发电项目。光伏复合发电项目包括农光互补、渔光互补发电项目等。对于光伏方阵设施布设在农用地上的,在对土地不形成实际压占、不改变地表形态、不影响农业生产的前提下,可按原地类认定,不改变土地用途。原则上,光伏方阵布设在农用地上的,组件最低沿应高于地面2.5米,桩基列间距应大于4米、行间距应大于10米,除桩基用地外,严禁硬化地面、破坏耕作层,严禁抛荒、撂荒。场内道路用地可按农村道路管理,宽度不得超过4米;光伏方阵布设在水面上的,组件最低沿应高于最高水位0.6米。采用直埋电缆方式敷设集电线路用地,可按原地类、原用途管理。项目动工建设前,由项目单位编制土地复合利用方案,报当地县级国土资源部门备案。光伏复合项目的变电站及运行管理中心、集电线路杆塔基础设施用地,按建设用地管理,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三)光伏扶贫项目。对国务院扶贫办、国家能源局确定下达的光伏扶贫电站建设规模范围内的光伏发电项目,光伏方阵、采用直埋电缆方式敷设的集电线路和场内道路等设施,使用未利用地、工矿废弃地和难以复耕的灾毁土地的,可按原地类、原用途认定;涉及占用农用地的,在不破坏农业生产条件的前提下,可按原地类认定,不改变原土地性质。在项目动工建设前,项目单位应当将项目建设方案报当地县级国土资源部门备案。光伏扶贫项目场内道路用地可按农村道路用地管理;变电站及运行管理中心、集电线路杆塔基础设施用地按建设用地管理,各地在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土地利用计划中应予以重点保障,并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三、加强光伏发电项目用地巡查监管
市、县国土资源部门和发展改革部门要建立光伏发电项目用地联合监管机制。对于光伏发电项目未经备案或者未经批准擅自建设的,应当依法依规进行查处。对于光伏发电项目用地中按农用地、未利用地管理,未经批准擅自对桩基用地以外的地面进行硬化或者破坏耕作层的,一律按违法用地查处。对于布设在农用地上的光伏发电项目,施工完成后1年内未能并网发电的,由当地县级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清理;光伏发电项目退出后,项目单位应及时拆除光伏方阵设施,恢复土地耕作条件。
未按规定恢复土地耕作条件的,由县级国土资源部门会同发展改革部门责令整改到位。市、县国土资源部门要加强光伏发电项目用地巡查,对在巡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用地情况,要及时依法处理并将相关情况通知同级发展改革部门,由发展改革部门逐级上报国家能源局,将项目投资主体纳入能源领域失信主体名单,组织实施联合惩戒。
本通知自2018年6月16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6月15日。
山东省国土资源厅
山东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8年6月16日
原文链接:http://dnr.shandong.gov.cn/zwgk_324/xxgkml/fgwj/gfxwj/201806/t20180621_245334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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