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云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深化矿产资源同一矿种同级管理工作的通知》
按照《自然资源部关于推进矿产资源管理改革若干事项的意见(试行)》(自然资规〔2019〕7号,以下简称“部7号文”)的有关要求,自2020年5月1日起,《云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深化矿产资源同一矿种同级管理工作的通知》(云自然资规〔2020〕3号,以下简称“3号文”)正式施行,现对我省规范性文件出台的政策背景、目标任务、主要内容等相关事项进行如下解读。
一、背景依据
(一)制定背景: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矿业权出让制度改革、石油天然气体制改革、加大油气勘探开发力度等决策部署,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深化“放管服”改革,进一步完善矿产资源管理,2019年12月31日自然资源部印发了《关于推进矿产资源管理改革若干事项的意见(试行)》(自然资规〔2019〕7号),该文件的出台和实施,为解决同一矿种探矿权采矿权不同层级管理带来的问题提供了政策依据。同时,也对推进我省矿产资源管理改革提出了新的要求,结合我省矿产资源管理中探矿权采矿权出让登记实际,须进一步厘清省、州(市)、县(市、区)三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矿业权出让登记管理权限、边界等相关事项。
(二)制定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自然资源部关于推进矿产资源管理改革若干事项的意见(试行)》(自然资规〔2019〕7号)及《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云政发〔2017〕86号)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云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深化矿产资源同一矿种同级管理工作的通知》(云自然资规〔2020〕3号)。
二、目标任务
严格执行并深化自然资源部关于同一矿种探矿权采矿权出让登记同级管理相关要求;明确省、州(市)、县(市、区)三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同一矿种探矿权采矿权出让登记同级管理权限、边界;明确矿业权出让收益按照“谁审批、谁征收、谁负责、谁归档”的原则,由签订合同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具体征收工作,建立征收台账并负责对分期缴纳的出让收益进行追缴;强化矿业权审批登记环节勘查实施方案、开发利用方案、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的评审机构公开选择,涉及的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提升同一矿种探矿权采矿权出让登记同级管理水平,充分发挥资源配置市场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
三、主要内容
(一)同一矿种探矿权采矿权出让登记同级管理权限
1.矿业权年度出让计划
煤、煤层气、铁、铬、铜、铝、金、镍、锆、磷、萤石11种矿产探矿权采矿权年度出让计划由省自然资源厅负责审查后报省政府批准。
州(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除煤、煤层气、铁、铬、铜、铝、金、镍、锆、磷、萤石11种矿产及普通建筑用砂石土类矿产以外矿种探矿权采矿权年度出让计划的审查报批。
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普通建筑用砂石土类矿产采矿权年度出让计划的审查报批。
2.探矿权出让登记管理
省自然资源厅负责铁、铬、铜、铝、金、镍、锆、磷、萤石9种矿产探矿权新立、扩大勘查范围、合并、分立、变更(增列)矿种出让、登记和煤、煤层气2种矿产的探矿权出让、登记。
州(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铁、铬、铜、铝、金、镍、锆、磷、萤石9种矿产探矿权延续、缩小矿区范围、转让变更、变更探矿权人名称、保留、注销(含公告注销)登记及战略性矿产以外其他矿种的探矿权出让、登记。
3.划定矿区范围和采矿权出让登记管理
省自然资源厅负责铁、铬、铜、铝、金、镍、锆、磷、萤石9种矿产划定矿区范围、采矿权新立、扩大矿区范围、变更(增列)矿种的采矿权出让、登记和煤、煤层气2种矿产的采矿权出让、登记。
州(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铁、铬、铜、铝、金、镍、锆、磷、萤石9种矿产采矿权延续、缩小矿区范围、转让变更、变更采矿权人名称、注销(含公告注销)登记,以及除战略性矿产、普通建筑用砂石土类矿产外其他矿种的采矿权出让、登记。
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普通建筑用砂石土类矿产的采矿权出让、登记。
4.其他事项
矿业权勘查开采范围跨州(市)行政区域的,由占勘查区块、矿区范围面积大的州(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审批登记,涉及的其他州(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出具审核意见。
矿业权勘查开采矿种有两个及以上的,按主矿种出让登记权限进行管理。已设矿业权变更(增列)勘查开采矿种涉及主矿种发生变化的,按变更(增列)后的主矿种出让登记权限进行管理。
(二)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
矿业权出让收益严格按照《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17〕35号)等国家和省关于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收取的矿业权出让收益,按中央40%、省30%、州(市)6%、县(区、市)24%比例分别缴入各级金库。矿业权出让收益按照“谁审批、谁征收、谁负责、谁归档”的原则,由签订合同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具体征收工作,建立征收台账并负责对分期缴纳的出让收益进行追缴。
由省级管理的战略性矿产矿业权出让收益,除铁、铬、铜、铝、金、镍、锆、磷、萤石9种矿产办理采矿权延续、缩小矿区范围、转让变更、采矿权人名称变更、注销登记时由州(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评估及征收外,其他登记业务涉及的矿业权出让收益由省自然资源厅负责评估及征收。在办理矿业权审批登记时,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依据出让合同约定的出让金额、缴纳时限及缴纳凭证,审查矿业权人出让收益的缴纳情况,并对未按时足额缴纳矿业权出让收益的,依法加收滞纳金。
(三)公开竞争方式选择评审评估机构
省自然资源厅负责煤、煤层气、铁、铬、铜、铝、金、镍、锆、磷、萤石11种矿产勘查实施方案、开发利用方案的评审;其他矿种(普通建筑用砂石土类矿产除外)勘查实施方案和开发利用方案的评审由州(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普通建筑用砂石土类矿产的开发利用方案由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勘查实施方案和开发利用方案的评审机构应按规定公开选择,涉及的经费应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煤、煤层气、铁、铬、铜、铝、金、镍、锆、磷、萤石11种矿产涉及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由省自然资源厅负责审查备案。其他矿种(普通建筑用砂石土类矿产除外)涉及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由州(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普通建筑用砂石土类矿产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由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严格按规定做好审查备案工作。
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制度,,进一步压实了评审评估机构、评审专家等相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
四、涉及范围
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矿业权人,评审评估机构,评审专家。
五、执行标准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自然资源部关于推进矿产资源管理改革若干事项的意见(试行)》(自然资规〔2019〕7号)等法律法规相关文件执行,若国家出台新的法律法规,按新规定执行。
六、注意事项
2020年5月1日前的矿业权出让登记管理事项按照《云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调整矿业权审批登记权限的通知》(云国土资〔2018〕34号)办理,5月1日后严格按照3号文执行。
七、关键词诠释
同一矿种同级管理:探矿权按勘查主矿种分部、省、州(市)三级管理;采矿权按开采主矿种分部、省、市(州)、县四级管理,不再按勘查面积、勘查投资额度或资源储量规模来划分权限。
重要战略性矿产:是指《全国矿产资源规划(2016-2020)》所列的包括石油、烃类天然气、页岩气、天然气水合物、放射性矿产、钨、稀土、锡、锑、钼、钴、锂、钾盐、晶质石墨14种矿产。
战略性矿产中大宗矿产:是指《全国矿产资源规划(2016-2020)》所列的包括煤、煤层气、铁、铬、铜、铝、金、镍、锆、磷、萤石等11种矿产。
普通建筑用砂石土类矿产:是指按照《国土资源部关于完善矿产资源开采审批登记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国土资规〔2017〕16号)规定,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直接出让采矿权的砂石土等矿产,具体为:石灰岩(建筑石料用)、砂岩(砖瓦用)、天然石英砂(建筑、砖瓦用)、粘土(砖瓦用)、页岩(砖瓦用)。
其他矿种:是指战略性矿产和普通建筑用砂石土类矿产以外的其他矿种。
八、惠民新举措
(一)突出“清”的特点。3号文对各级事权按照部7号文要求,实行按照矿种划分,不再以区块登记面积、投资规模、储量规模、矿山建设规模等进行事权划分,只按一个标准即按照矿种进行事权划分,做到所有矿种出让登记权限清晰明了,更好发挥政府作用。
(二)体现“放”的思想。除自然资源部负责出让、登记的14种重要战略性矿产外,结合深入“放管服”改革及我省矿业权审批登记权限工作实际,省级负责煤、煤层气的矿业权出让登记事项,对属省级负责的其他9种战略性矿产继续坚持除矿业权新立、扩大勘查开采范围、变更勘查开采矿种等涉及资源配置登记事项外,其余登记事项下放的原则,战略性以外其他矿种出让、登记实行“应放尽放,能放则放”。
(三)落实“管”的要求。在矿业权出让登记管理中严格落实生态文明建设思想,严格落实矿业权联勘联审、矿山生态综合评估,强化部门协作,形成合力,加大对矿产资源开发中生态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与土地复垦监管力度,坚决打击和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建立健全矿产资源开发管理共同责任机制,落实新时代新要求。
(四)强化“服”的意识。明确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进一步规范服务,省级管理的11种矿产储量报告、勘查实施方案、开发利用方案、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均由省级负责评审备案,纳入省级财政预算;认真执行矿业权到期提醒制度,对审批登记业务涉及的报件资料执行全省统一规范要求,不得超出规定层层加码,严格落实“一次性”告知要求。
原文链接:http://dnr.yn.gov.cn/html/2020-12/99205_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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