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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自然资源厅关于推进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1-03-10 来源: 甘肃省自然资源厅 作者:佚名

  一、制定背景

  为贯彻落实《自然资源部关于推进矿产资源管理改革若干事项的意见(试行)》(自然资规〔2019〕7号)、《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管理若干事项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20〕26号)、《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办函〔2020〕966号)、《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矿产资源储量统计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20〕158号)、《甘肃省自然资源厅关于推进矿产资源管理改革有关事项的意见》(甘资规发〔2020〕4号)要求,加强我省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管理,制定《甘肃省自然资源厅关于推进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二、主要内容

  《通知》共6部分20条。

  (一)第一部分“推进管理”,共1条,即第(一)条,阐述储量评审备案的概念及重要性。

  (二)第二部分“明确范围和权限”共3条,即第(二)至第(四)条,明确评审备案的范围,以及按矿业权登记、审批权限,省、市、县三级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权限。

  (三)第三部分“开展工作”共3条,即第(五)至第(七)条,明确开展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的申请、审查和管理等具体内容,规范评审备案通过政务窗口申报,评审、备案均全程网上办理,减少办理时限等。

  (四)第四部分“统计和信息发布”共3条,即第(八)至第(十)条,明确矿产资源统计工作要求,以及加强储量评审信息化建设要求。

  (五)第五部分“规范服务”共4条,即第(十一)至第(十四)条,明确各级自然资源管理部门、评审机构、专家等在评审备案工作中的职责。

  (六)第六部分“加强监管”共6条,即第(十五)至第(二十)条,进一步明确对矿产资源储量报告质量、评审专家、评审机构、备案机关、申请人等监管和诚信管理,以及有关材料要求。

  三、特色亮点

  (一)评审备案分级分类管理。按照矿业权出让登记权限按矿种实行部、省、市、县四级负责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改变过去按储量规模、矿种、投入等多种标准划分审批权限开展评审备案的做法,实行同一矿种矿业权同级负责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

  (二)缩减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评审备案范围缩减。充分发挥市场作用,进一步缩减政府直接评审备案范围,将原来18种评审备案情形减为4种。为满足矿政管理要求,另增加对财政出资查明的矿产资源储量报告、作为矿业权出让收益评估处置的矿产资源储量报告的评审。

  (三)加强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互联网+”政务服务。调整储量评审备案申报途径改由申请人从甘肃政务服务网报送电子版申报储量评审备案。大幅减少评审备案申报材料,申请人提交要件数量减至3件。

  (四)压缩评审备案时限。针对以往矿业权人办理评审备案时限长的问题,矿产资源储量报告审查受理时限减至45个工作日,备案时限减至5个工作日。

  (五)规范评审备案服务。明确储量核实报告评审费用纳入同级财政预算。规范自然资源管理部门、评审机构评审、评审专家行为。

  (六)加强储量评审备案监管。多方位强化评审活动监管,进一步提升评审活动服务质量。明确已评审备案的,经查实申请材料不真实或存在弄虚作假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撤销评审备案。

  附件:甘肃省自然资源厅关于推进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原文链接:http://zrzy.gansu.gov.cn/xxgkcontent-5f5e6a685ef6495095a1f8aa31ff07a3.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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