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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自然资源厅关于撤销贵德县2013年度第四批次城镇建设用地批复的意见

发布时间:2021-03-10 来源: 青海省自然资源厅 作者:佚名

  青自然资〔2021〕29号

  省人民政府:

  按照省政府办公厅对《关于撤回贵德县2013年度第四批次城镇建设用地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批复的请示》(南政〔2019〕92号)批办要求,我厅进行了审核,意见如下:

  贵德县2013年度第四批次城镇建设用地批准用地20.4711公顷,该批次用地于2013年12月31日以青政土函〔2013〕238号批复。

  经审核,贵德县2013年度第四批次城镇建设用地已实施征地补偿安置工作,贵德县人民政府已处理好相关征地补偿事宜。现状、地类与报批前一致。因该批次用地位于黄河北岸,汛期常被黄河渗水淹没,一直未能开工建设,不具备供地条件,符合自然资源部《关于健全建设用地“增存挂钩”机制的通知》(自然资规〔2018〕1号)中“对已实施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因相关规划、政策调整、不具备供地条件的土地,经市、县人民政府组织核实现场地类与批准前一致的,在处理好相关征地补偿事宜后,可由市、县人民政府逐级报原批准机关申请撤回用地批准文件”的规定。

  海南州人民政府呈报的《关于撤回贵德县2013年度第四批次城镇建设用地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批复的请示》所请事项,符合自然资规〔2018〕1号的规定,我厅同意撤销贵德县2013年度第四批次城镇建设用批复文件。海南州人民政府要督导贵德县人民政府按照自然资规〔2018〕1号要求,做好青政土函〔2013〕238号批复文件撤销后的相关工作。

  现将材料随文呈报,请审示。

  2021年1月18日

  (联系人:祁永发 联系电话:6254294)


原文链接:http://zrzyt.qinghai.gov.cn/tcnf?vid=357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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