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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全面加强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工作

发布时间:2021-03-13 来源: 黑龙江省自然资源厅 作者:佚名

  

   为进一步做好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工作,维护国家所有者权益,保障矿业权人合法权利,省自然资源厅于近日下发《关于加强储量评审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对储量评审工作有关事项提出具体要求。

   《通知》明确,黑龙江省矿产储量评审中心(以下简称评审中心)除负责省级矿业权出让登记权限内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的受理及评审工作外,还需负责省级财政出资(含债券资金)地质勘查项目地质资料汇交以及省级权限内矿业权出让前作为竞争出让的出让底价、协议出让的出让收益评估依据的储量评审工作。评审中心应严格按照国家要求及程序开展储量评审工作。按规定应进行现场核查的,应负责组织进行现场核查,形成核查报告。经评审符合相关规定的,出具评审意见书并对其合规性、客观性、完整性负责。对符合评审备案权限、范围要求的,由省自然资源厅矿产资源保护监督处代省自然资源厅予以备案。

   《通知》指出,要强化对评审结果的监督管理。矿产资源保护监督处每年组织专家(第三方)对上一年度储量评审工作进行随机抽检,抽检比例不少于10%。对已评审备案的经查实违规的依据相关规定予以纠正和处理,无法纠正的应按照程序撤销评审备案结果。同时,要积极探索储量评审胜任人制度,建立基于信用和业绩评价的评审专家胜任评价制度。对评审专家专业背景、实践经历、执业能力、工作业绩、行业信誉等进行综合评价,以3年为一个评价周期,实行动态调整,不胜任的移出储量评审专家库。

   《通知》强调,对因评审中心不按规定组织评审,把关不严的,予以通报批评;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直接责任人和主要责任人行政处分。(佳 妍)


原文链接:http://www.hljlr.gov.cn/xwdt/gtdt/202103/t20210312_27897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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