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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土地征收成片开发实施细则》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1-03-24 来源: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自然资源厅 作者:佚名

  

  新自然资规字【2021】号

   

  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土地征收成片

  开发实施细则》的通知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自然资源局,各地、州、市自然资源局,自治区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总队、国土综合整治中心、煤田地质局及其他直属单位,厅机关各局处室: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土地征收成片开发实施细则》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自治区自然资源厅

  2021年3月17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土地征收成片

  开发实施细则

   

  为加强自治区土地征收成片开发管理工作,规范《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内容及审查报批程序,科学合理安排建设项目用地,根据《自然资源部关于印发〈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标准(试行)〉的通知》(自然资规〔2020〕5号)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细则。

  一、科学合理编制《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

  本细则所称成片开发,是指在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城镇开发边界内的集中建设区,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的对一定范围的土地进行的综合性开发建设活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土地征收成片开发中应当坚持新发展理念,以人民为中心,注重保护耕地,注重维护农民合法权益,注重节约集约用地,注重生态环境保护,促进当地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国土空间规划,科学编制《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编制内容应当包括:

  1.成片开发的位置、面积、范围和基础设施条件等基本情况;

  2.成片开发的必要性、主要用途和实现的功能;

  3.成片开发拟安排的建设项目、开发时序和年度实施计划;

  4.依据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一个完整的土地征收成片开发范围内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以及其他公益性用地(以下统称“公益性用地”)比例,南疆四地州县(市)比例不低于35%,其他市、县(市)比例不低于40%;

  在编制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时,该范围内已完成的公益性用地,可以纳入公益性用地计算比例。不同成片开发方案的范围不得相互重叠。

  5.成片开发的土地利用效益以及经济、社会、生态效益评估;

  二、《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编制程序

  1.市、县(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时,应当充分听取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社会公众和有关专家学者的意见。

  2.《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形成后,应当经成片开发范围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包含多个集体经济组织的,应分别达到各集体经济组织村民会议成员、村民代表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未经成片开发范围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的,不得申请土地征收成片开发。对《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进行修改后,应当按照原程序再次征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意见。

  3.公示。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成员同意的《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应当在成片开发范围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4.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成员同意的《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其土地开发利用应当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

  三、《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报批申请材料

  1.市、县(市)人民政府的申请及地(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公署)出具的书面初审意见;

  2.《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正本;

  3.经成片开发范围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的相关材料;

  4.土地利用效益以及经济、社会、生态效益评估的相关材料;

  5.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相关材料;

  6.成片开发范围勘测定界界址点坐标。

  四、《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审查报批程序

  1.审查。自治区自然资源厅负责对《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的审查工作。

  2.专家论证。自治区人民政府委托自然资源厅组织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土地、规划、经济、法律、环保、产业等方面的专家组成专家委员会对《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的科学性、必要性进行论证,并形成论证结论。

  3.请示。自治区自然资源厅根据审查情况以及专家论证结论,提出对《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的审查意见,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议。

  4.批准。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审议同意后,由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向市、县(市)下达批复。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批准《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

  1.涉及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

  2.市、县(市)区域内近五年平均供地率小于60%的或者上年度批而未供和闲置土地处置任务未完成的;

  3.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的标准,各类开发区、城市新区土地利用效率被评定为低下的;

  4.已批准实施的土地征收成片开发连续两年未完成方案安排的年度实施计划的。

  六、监督管理

  1.市、县(市)人民政府要严格按照批准的《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实施,不得擅自改变方案。因国土空间规划或者重点产业调整确需改变方案的,应当重新报批。

  2.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土地征收成片开发的监督检查,对发现未按照批准的《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建设的,应当按照《土地管理法》《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调查处理。

  3.自然资源厅将各地《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实施情况作为自然资源督察工作的重点内容之一,对督察中发现有弄虚作假、未按照批准的《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实施等行为,将严肃查处并追责问责。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23年11月5日失效。

  

  附件: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编制指引

   


原文链接:http://zrzyt.xinjiang.gov.cn/xjgtzy/tzgg/202103/30f822c0598b433088d7f167698485e8.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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