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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资源部制定不动产抵押权登记工作新要求

发布时间:2021-04-21 来源: 内蒙古自治区自然资源厅 作者:佚名

  

  

  

  为落实《民法典》对不动产抵押权的规定,近日,自然资源部下发《自然资源部关于做好不动产抵押权登记工作的通知》。

  一是依法确定不动产抵押范围。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等为公益目的成立的非营利法人的教育设施等公益设施,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不动产,不得办理不动产抵押登记。二是明确记载抵押担保范围。当事人对一般抵押或者最高额抵押的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费用等抵押担保范围有明确规定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根据申请在不动产登记簿“担保范围”栏记载。三是保障抵押不动产依法转让。记载转让抵押不动产的约定情况,有约定的填写“是”,抵押期间依法转让的,应当由受让人、抵押人(转让人)和抵押权人共同申请转移登记;没有约定的填写“否”,抵押期间依法转让的,应当由受让人、抵押人(转让人)共同申请转移登记。四是完善不动产登记簿。对《国土资源部关于启用不动产登记簿证样式(试行)的通知》规定的不动产登记簿样式进行修改。五是更新不动产权证书和不动产登记证明。将电子和纸质不动产权证书、不动产登记证明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六是调整不动产登记系统、数据库以及申请书。各地要抓紧升级改造各级不动产登记系统,扩展完善数据库结构和内容,将新增和修改的栏目纳入登记系统和数据库,并实时完整上传汇交登记信息。

  (厅办公室)


原文链接:http://zrzy.nmg.gov.cn/xwdt/zxdt/202104/z20210420_91054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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