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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港市进一步规范设施农业用地管理

发布时间:2021-04-28 来源: 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 作者:佚名

  近日,贵港市自然资源局、贵港市农业农村局联合印发通知,就规范设施农业用地管理有关事项做出规定。

  通知严格界定设施农业用地范围,严禁随意扩大设施农业用地范围,明确设施农业用地包括农业生产中直接用于作物种植(含菌类)和畜禽(蚕)、水产养殖的设施用地,包含生产设施用地及辅助设施用地。

  通知要求,要合理确定设施农业用地选址和规模,严格按要求使用土地。要在严格保护耕地、合理利用土地、符合设施农业用地范围、符合生态环境保护要求的前提下,依据国土空间规划、农业发展规划、农业生产计划,确定设施农业用地位置、范围。对于农业生产中直接用于作物种植和畜禽水产养殖的设施用地规模,其中国家已颁布行业标准的,按照行业标准执行;未颁布行业标准的,按照通知中列明的原则执行。设施农业生产经营过程中或结束后设施不再使用的,应按要求进行土地复垦。

  通知强调,设施农业用地涉及永久基本农田的要严格按照规定使用,使用永久基本农田后需按规定补划,水产养殖设施禁止使用永久基本农田,单个项目涉及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总面积最多不得超过5亩。要强化使用永久基本农田管理,确保永久基本农田数量不减、质量不降、布局稳定、集中连片。

  《通知》指出,要加强设施农业用地监管,严肃查处设施农业用地违法违规行为,确保农地农用。各县(市、区)要全面调查梳理本辖区内历年来已建成的设施农业用地,及时处置历史遗留问题。


原文链接:http://dnr.gxzf.gov.cn/show?id=767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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