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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出台《关于严格落实生态环境保护责任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1-05-13 来源: 山西省自然资源厅 作者:佚名

  

  本报讯(记者李阔特约记者贺婧)山西省政府新闻办近日举行新闻发布会,介绍山西省委、省政府印发的《关于严格落实生态环境保护责任的决定》内容及有关情况。

  今年4月,经党中央、国务院批准,中央第一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正式进驻山西省开展督察工作。督察期间,督察组向山西省传达了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山西省委常委会第一时间传达、研究、抓贯彻落实,制定出台《关于严格落实生态环境保护责任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这是继《山西省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实施细则》《山西省环境空气质量改善量化问责办法》《山西省水污染防治量化问责办法》等之后,对有关党政领导干部在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中失职失责行为作出的又一更严格的问责规定。

  《决定》强调,以县(市、区)为单位,凡属地发生破坏山体、违法占地(包括建设大棚房)、私挖滥采、违建别墅、围湖(河)造地、违规排放、毁坏森林(草原)等七种情形,造成严重后果,一经查实党政同责,第一时间对党政主要领导予以免职处理,并进一步依法依规追责问责,同时对直接责任人追究法律责任。

  《决定》提出,要从严约束,采取高效管用的实招硬招。概括起来有“四个突出”特点:一是突出责任主体。《决定》以县(市、区)为单位,从工作实际出发,进一步强化县级党委、政府对本地区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负总责的工作要求。二是突出底线思维。《决定》划出的生态环境保护红线,就是必须牢牢守住的安全底线,坚决不能触碰、不可逾越。三是突出党政同责。县级党政主要领导要切实担负起生态环境保护第一责任人职责,做到党政同管、同抓、同责,推动形成齐抓共管的“大生态”格局。四是突出从严从实。《决定》采取更狠更硬措施,体现了山西省委、省政府从严抓生态环境保护的坚定态度和决心。

  有关负责人表示,山西省将全面落实《决定》要求,加强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坚决做到第一时间发现、第一时间制止、第一时间处置。同时,要强化对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实绩考核结果的运用,用鲜明的导向引导广大党员干部树立正确的“生态观”,像保护眼睛一样保护生态环境,为促进黄河安澜、护卫华北“水塔”、筑牢京津冀绿色生态屏障作出应有贡献。


原文链接:http://zrzyt.shanxi.gov.cn/xw/chnl399/202105/t20210511_251441.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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