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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赋予乡镇政府和街道办农村村民非法占地行政执法权

发布时间:2021-05-13 来源: 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 作者:佚名

  近日,自治区人民政府发布《关于赋予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农村村民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行政执法权的通告》,赋予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农村村民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行政执法权。

  《通告》规定,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八条规定的行政处罚权,以及与该行政处罚相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权,调整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行使,跨乡镇(街道)行政区域的案件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行政主管部门认为影响较大的案件除外。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对农房建设开展日常巡查监管,受理群众举报和投诉;对农村村民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一经发现应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全区各级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应牵头会同各级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加强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该项行政执法工作的指导。

  《通告》指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严格执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现执法信息公开透明、执法全过程留痕、执法决定合法有效,不断提高行政执法社会满意度。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执法人员应当主动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严格依照法定程序履行职责。

  


原文链接:http://dnr.gxzf.gov.cn/show?id=768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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