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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470余万人生计,“特困人员”认定标准放宽了

发布时间:2021-05-18 来源: 本网 作者:佚名

  三农调研员从近日民政部举行的2021年第二季度例行新闻发布会上获悉,近年来,民政部指导各地完善特困人员认定条件,规范特困人员认定,切实将符合条件的困难群众纳入救助供养范围,取得积极成效。截至2020年底,全国共有特困人员477.6万人。其中农村446.5万人,城市31.1万人。为巩固拓展脱贫攻坚兜底保障成果,完善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民政部日前修订出台了《特困人员认定办法》。

  据介绍,新修订的《特困人员认定办法》适度拓展了“无劳动能力”的残疾种类和等级。在原有认定“一、二级智力、精神残疾人,一级肢体残疾人”为无劳动能力的基础上,增加了“三级智力、精神残疾人,二级肢体残疾人和一级视力残疾人”,规定上述残疾人应当认定为无劳动能力。 完善了“无生活来源”的认定条件。认定特困人员“无生活来源”的具体条件是其收入应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财产符合当地特困人员财产状况规定。明确优待抚恤金不计入申请人收入。 适度放宽了“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认定条件。

  不仅如此,修订后的《认定办法》在原认定范围的基础上,明确规定本人收入低于当地上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且财产符合当地低收入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70周岁以上老年人、重度残疾人和残疾等级为三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应当认定为无履行义务能力。 适度放宽了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覆盖的未成年人范围。明确“特困人员中的未成年人,可继续享有救助供养待遇至18周岁”;同时规定,“年满18周岁仍在接受义务教育或者在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就读的,可继续享有救助供养待遇”。

  下一步,民政部将通过开展政策解读培训、加大工作指导力度、加强绩效评价等措施,指导各地认真抓好新修订《认定办法》的落实,将符合条件的困难群众一个不漏地纳入救助供养范围,确保实现“应救尽救”、“应养尽养”,不断增强困难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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