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回复信访人举报有关情况的公告
一、受理情况
信访人举报曾于2020年9月2日向云南省自然资源厅反映该厅编制的《云南省重大项目占用生态保护红线不可避让性论证方案编制指南》(以下简称“指南”)不符合生态保护红线相关政策规定,至今未收到回复。
经核实,云南省自然资源厅于2020年9月18日收到自然资源部信访办转来的来自于广州市珠湾区文女士的来信,对云南省自然资源厅反映该厅编制的《指南》提出异议。
二、办理情况
2020年9月18日收到信访来信后,云南省自然资源厅认真研究回复意见,经分管领导审定,厅信访办于10月20日通过自然资源部信访系统办理回复办结;同时,厅信访办将回复意见向信访人寄出,邮寄以地址错误无法接收被退回,11月23日,厅信访办再次电话联系信访人,信访人更改地址信息后表示同意接收,厅信访办再次向信访人寄出回复意见,之后未收到信访人接收失败的讯息。
三、办理结果
(一)《指南》符合国家相关规定
云南省开展高速公路占用生态保护红线不可避让性论证符合国家政策规定。一是根据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在国土空间规划中统筹划定落实三条控制线的指导意见》《自然资源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做好自然保护区范围及功能分区优化调整前期有关工作的函》,在符合现行法律法规前提下,必须且无法避让、符合县级以上国土空间规划的线性基础设施建设可以在生态保护红线、自然保护区一般控制区内,云南省开展生态保护红线不可避让性论证的高速公路均全部避让了自然保护区核心区;二是根据国家相关要求,允许占用生态保护红线的线性基础设施,在用地审批时,需提供省人民政府出具的项目占用生态保护红线不可避让性论证意见。
(二)《指南》编制遵循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的原则,明确充分论证项目最大限度避让生态保护红线
《指南》编制遵循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的原则,一是明确项目不能占用自然保护区核心区等国家明确规定禁止占用的生态保护区域;二是明确项目占用生态保护红线中的林地、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等必须符合国家现行规定,充分论证项目占用生态保护红线的合法合规性;三是云南省自然资源厅严格遵循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的原则,联合生态环境、林业草原等部门,组织生态环境、林地保护、土地利用、城乡规划等相关行业专家开展高速公路占用生态保护红线不可避让论证,在地形地貌、工程技术、行车安全等满足公路设计的前提下,充分论证占用生态保护红线不可避让性,以最大限度避让生态保护红线,实在难以避让的,尽量采取桥梁、隧道及工程措施避让和减少占用生态保护红线,并要求采取相应的减少生态破坏和环境影响的措施,明确落实环保投资、水土保持投资等生态补偿措施。
原文链接:http://dnr.yn.gov.cn/html/2021-05/10076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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