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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化市出台工业企业转移登记暂行办法

发布时间:2021-05-31 来源: 江苏自然资源 作者:佚名

   明确超出两年未动工开发建设,未建有厂房的、投资未达到投资总额25%的、工业用地改作其他用途的,存在违法用地的均不予办理转移手续。综合评价列为C类监管调控企业、D类限制发展企业的转让行为须经属地乡镇人民批准。凡享受政府用地优惠政策、完成厂房建设(含投资达到总额25%)的工业用地,须按原享受的优惠地价标准上限补交差额后方可办理转移手续。实行“标准地+承诺制”管理。受让方实施新建、改扩建的须符合该市工业投资项目准入评价要求,经市级招商引资项目建设预审联席会议预审通过方可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对综合评价为C类企业设定2年的抵押期限,D类企业设定1年的抵押期限,并在证书附记中列明。6月1日起,在工业企业不动产证书附记记载宗地开发建设期限、投产初始运行期限和转让等限制条件,建设项目竣工并通过复核验收后方可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 (兴化市局)


原文链接:http://zrzy.jiangsu.gov.cn/xwzx/xxjl/2021/05/311503377189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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