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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城市规范设施农业用地管理

发布时间:2021-05-31 来源: 江苏自然资源 作者:佚名

   严格执行设施农业用地政策,坚持农地农用,对屠宰和肉类加工场所、经营性的粮食存储、农资存放和农机经销维修场所,以农业为依托的休闲度假场所、各类庄园、酒庄、农家乐,各类农业园区和农业产业融合发展涉及建设永久性餐饮、住宿、娱乐、康养、会议、大型停车场、工厂化农产品加工、科研、展销等用地,病死动物专业集中无害化处理厂(中心)等用地,一律按建设用地进行管理,不得作为设施农业用地进行备案。引导设施农业用地合理选址、合理布局,设施农业用地选址应尽量使用未利用地和低效闲置的土地,不占或少占耕地,确需占用耕地的尽量占用劣质耕地。严控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种植设施不破坏耕地耕作层的可使用永久基本农田、不需补划,破坏耕地耕作层但由于位置关系难以避让的,允许使用永久基本农田但必须补划。养殖设施原则上不得使用永久基本农田,确实难以避让的允许使用但必须补划,允许使用面积不得超过项目用地面积的10%,最多不超过10亩。(盐城市局)


原文链接:http://zrzy.jiangsu.gov.cn/xwzx/xxjl/2021/05/3115024226069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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