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加强违法用矿图斑与非法采矿点销号监管
近日,省自然资源厅印发《关于加强违法用矿图斑与非法采矿点销号监管的通知》,明确违法用矿图斑与非法采矿点销号条件和销号程序,严格销号后监管。
通知明确,已经消除违法状态或者没有违法状态的,并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出销号申请:
自依法查处到位、现场制止打击、关闭取缔到位或者移送公安、司法机关之日起的5年以内未出现非法违法采矿行为的;
自依法查处到位、现场制止打击、关闭取缔到位或者移送公安、司法机关之日起的3年以内,并且经自然修复或者其他工程措施复绿良好的;
已自行关闭或硐口已填埋,并在5年内未发现擅自启封生产、无生产痕迹的非法采矿点;
已经改变用途,包括调整为工业区、厂(住)房、新农村建设用地、公路、鱼塘、耕地、永久性构筑物等不具备开采条件的;
证照逾期矿山已申请取得有效采矿许可证转变为合法矿山的。
通知规定,严格遵循“谁移出谁负责”原则,销号过程通过“福建省自然资源综合执法系统”全程留痕和备案。
一是提出申请。乡镇政府按规定负责矿山动态巡查,通过“福建省自然资源综合执法系统”向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上传相关佐证资料。
二是县级初核。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收到申请后经现场核查,对符合销号条件的转报设区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不符合销号条件的退回申请。
三是市级终核和任务移出。设区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县级主管部门转报的销号申请和材料进行终核。符合销号的,与“福建省自然资源综合执法系统”矿产模块自动对接移出执法任务清单库。不符合销号的退回县级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退回的销号申请经补正相关佐证资料可以重新提出销号申请。
《通知》要求,严格销号后监管,省厅每季度开展“福建省自然资源综合执法系统”矿产销号在线核查,并适时通报相关核查结果。
一是撤销。县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发现销号过程中弄虚作假、出具虚假要件或者不符合销号条件的,由设区市主管部门撤销销号,重新纳入执法任务清单库。情形严重的,由其上一级主管部门对相关单位和个人进行约谈、通报,并依法依规严肃问责;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二是重新纳入监管。自销号之日起的1年内非法采矿死灰复燃的,由设区市主管部门撤销销号,重新纳入执法任务清单库, 1年内不予受理矿山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提交的销号申请。【福建自然资源公众号厅矿保处 吕智超 海峡资源报 章巧灵】
原文链接:http://zrzyt.fujian.gov.cn/xxgk/gtdt/gtyw/202106/t20210611_5619386.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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