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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进一步规范矿山储量年度报告管理

发布时间:2021-06-15 来源: 福建省自然资源厅 作者:佚名

  

  

  近日,省自然资源厅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矿山储量年度报告管理的通知》,要求严格执行矿产资源储量新分类标准,落实储量年度报告信息提交全覆盖,实行分类分级管理制度,强化储量数据质量考核。

  严格执行矿产资源储量新分类标准

  固体矿产执行《固体矿产资源储量分类》;对原执行老标准的矿山,按照转换工作通知和转换表进行转换、结果调整确认;地热、矿泉水执行现行勘查规范的储量分类标准。

  落实储量年度报告信息提交全覆盖

  持有效采矿许可证的矿山企业,在“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公示”系统中提交矿山储量年度报告。对无法在系统中提交的,应另行向县级以上主管部门提交纸质、电子版的矿山储量年度报告或变化表。

  实行分类分级管理制度

  分类提交。生产规模大中型的矿山,应提交矿山储量年度报告;非金属露天矿山和生产规模小型及以下的矿山,应提交“一账三图”;对当年未动用矿产资源储量的,矿山企业向主管部门提供承诺书后,无须提交矿山储量年度报告或变化表,但列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名单的,仍按要求提交。

  分级审查。县级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审查《储量年度变化表》;设区市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审查矿山储量年度报告。

  强化储量数据质量考核

  加强数据自洽性审查。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及时填报动态信息,建立数据汇总途径,实现数据变化全程留痕、修改有据、可回溯追踪。加强相关数据互通互享,运用技术手段对数据进行校核,提升编制质量和数据自洽性。抽查中,发现矿山企业弄虚作假、数据不自洽的,或未按规定提交年度报告,列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名单,并可约谈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

  完善抽查和考评制度。按照“双随机,一公开原则”确定,省市县抽查率不低于5%;上级主管部门每年组织对下级矿山储量动态管理进行内部考评并进行通报。

  加强与储量评审、采矿权延续等相关工作衔接

  有效衔接储量评审备案和储量统计。对储量数据逻辑检验不自洽的,主管部门不得通过评审备案;储量统计相关矿产储量数据应依据经审查合格的年度报告或变化表填报。

  有效衔接矿产资源国情调查。年度报告的储量数据变化量,以及新老数据转换工作做到有据可依,过程可追溯。涉及新老转换的矿山储量年度报告及数据转换结果调整说明、新老数据库及数据库修改说明需存档备查,一矿一档。

  有效衔接采矿权延续和政策性关闭矿山退还出让收益工作。已设采矿权延续需要确定剩余资源储量的,凭经审查合格的矿山储量年度报告和变化表确定;政策性关闭矿山退还出让收益工作涉及计算动用储量,应当优先依据经审查合格的矿山储量年度报告或变化表。【福建自然资源公众号海峡资源报 章巧灵】


原文链接:http://zrzyt.fujian.gov.cn/xxgk/gtdt/gtyw/202106/t20210615_5622753.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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