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地质勘查单位信用评价暂行办法》出台
6月15日,《黑龙江省地质勘查单位信用评价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出台。这是继《地质勘查资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20号)废止,自然资源部《地质勘查活动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发布后,我省为保障地质勘查工作质量针对地质勘查单位进行评价约束而出台的配套法规。
为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发挥信用在创新监管地质勘查单位中的积极作用,提高地质勘查单位的诚信意识和信用水平,根据国家规定,结合我省地质勘查工作实际,按照厅党组的要求,省自然资源厅法规处、地勘处共同起草了《地质勘查单位信用评价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通过网上公开征求意见,经三次修改,最终制定本办法。
《办法》中所称的地质勘查单位,是指在黑龙江省行政区域内开展地质勘查活动的地质勘查单位。所称信用评价,是指按照规定的标准、方法和程序,对地质勘查单位的信用情况进行评价,确定信用等级,向社会公开的活动。所称信用评价机构,是指省级地质勘查行政主管部门。
《办法》明确,地质勘查单位信用评价活动遵循公开公正、统一评价、信息共享、社会监督的原则。地质勘查单位信用评价注重维护地质勘查单位的合法权益,严格保守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通过信用评价确定的信用等级,并记入地质勘查单位信用档案。通过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向社会公布。
各有关部门可以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在招标投标、政府采购、行政审批、市场准入、资质管理、评优评奖、日常监管等工作中,应用信用评价结果。
《办法》规定,在遵守国家各类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将地质勘查项目评级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级。信用评价机构对地质勘查单位所承担的项目评级,应当重点从立项阶段、设计阶段、施工阶段、项目验收、成果报告、资料汇交等几个方面进行。地质勘查单位信用评价同样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级。
《办法》还规定,信用评价机构采用项目等级评价法对地质勘查单位承担的项目进行评分评级。
省自然资源厅相关负责人表示,本《办法》是在自然资源部印发《地质勘查活动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后,省自然资源厅从我省实际出发,针对地质勘查项目质量评定所作的进一步补充,实用性、可操作性强,是我省地质勘查活动事中事后监督管理最有力的抓手,对推动我省地质勘查工作全面发展具有深远意义。(孙佳岩)
原文链接:http://www.hljlr.gov.cn/xwdt/gtdt/202106/t20210616_27928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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