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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自然资源厅立案查处自然资源违法行为工作规范(试行)》印发执行

发布时间:2021-07-20 来源: 黑龙江省自然资源厅 作者:佚名

  

  

   黑龙江省自然资源厅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自然资源部《立案查处自然资源违法行为工作规范(试行)》,制定了《黑龙江自然资源厅立案查处自然资源违法行为工作规范(试行)》(以下简称《规范》),并于日前印发执行。

   《规范》明确了厅立案查处适用范围和职责分工。厅立案查处土地、矿产、国土空间规划领域违法行为适用本规范。厅立案查处具体工作由执法局和其他业务处局按照执法职责划分实施。

   厅执法局牵头推进行政执法的制度化、规范化建设,统一立案查处程序、标准、格式文书等内容;接收业务处局在履职过程中发现并移交的中央和省、部领导关注、群众反映强烈、社会影响重大、跨区域违法等重大违法线索,会同相关处局立案查处;统筹做好立案查处的重大违法案件对外移送等相关衔接工作。厅执法局、业务处局在执法过程中发现的重大违法线索和重大案件查处情况,分别抄送对方,执法局对有关信息进行集成。厅执法局承担违法批地、批矿以及未经审批自然资源违法行为的执法查处职责,包括发现并核查重大违法线索、依法组织查处等。负责查处全省重大国土空间规划和自然资源违法案件,协调解决跨区域违法案件查处,指导协调全省违法案件调查处理工作。其他业务处局承担与厅本级行政许可、行业监管等密切相关违法行为的执法查处职责,包括加强批后监管,发现、核查违法线索,对违反相关许可禁止性规定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警告、责令停产停业、暂扣、降低资质等级或吊销许可证件等处罚。符合立案条件的,相关业务处局可以依法立案查处,也可以根据情况转交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跟踪督促地方依法处理到位。

   《规范》明确了工作要求和流程。自然资源违法案件处理以属地管辖为原则,将执法重心下移到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实行“局队合一”“全员执法”。进一步强化基层执法力量,可结合职责整合增加事业编制人员承担行政执法辅助工作。对线性工程违法用地由所在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查处。

   省厅管辖具体包括:自然资源部和省委省政府要求厅管辖的自然资源违法案件;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由厅管辖的自然资源违法案件;协调解决跨区域自然资源违法案件;厅认为应当由其管辖的自然资源违法案件,主要是指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上报、其他部门移送以及执法督察巡查工作中发现严重损害群众权益的重大、典型违法行为,经厅批准立案查处的案件。

   同时,《规范》要求厅立案查处自然资源违法行为应当遵循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原则,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处理适当。按照立案、调查取证、案情分析和调查报告、案件审理、征求意见、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厅审议形成处理决定、实施处理决定、执行、结案的工作流程进行。

   省自然资源厅执法局相关负责同志表示,《规范》明确了厅立案查处的范围、职责分工、工作程序和工作内容,对进一步规范执法行为,提升执法效能,推进自然资源执法制度建设具有重要意义。同时,省厅将加强对市、县自然资源部门的业务指导,确保《规范》落地生效。(钟 诚)


原文链接:http://www.hljlr.gov.cn/xwdt/gtdt/202107/t20210719_27938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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