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人民检察院 黑龙江省自然资源厅联合出台《关于加强行政检察与自然资源行政执法衔接工作的意见(试行)》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统筹推进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通过检察监督推动依法行政、严格执法,提升自然资源资产保护力度,促进生态文明建设。日前,黑龙江省人民检察院、黑龙江省自然资源厅联合印发《关于加强行政检察与自然资源行政执法衔接工作的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意见》),结合工作实际,主要提出16条意见。
在建立工作机制方面,《意见》提出,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双方定期相互通报涉自然资源领域行政检察和行政执法的案件受理、办理情况,相互抄送法律文书;相互通报涉自然资源案件的重大情况、重大事项和舆情,共同研究处置办法,共同回应社会关切。积极推进行政检察与自然资源行政执法信息共享平台建设。建立案件线索移送机制,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行政法律监督职责中发现涉及破坏自然资源的违法线索,应及时移交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调查处理。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执法过程中发现行政非诉执行监督案件线索,应当及时将相关线索和文书移送人民检察院进行处理。建立专业支持机制,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为人民检察院办理行政检察案件在证据认定、定性分析等方面提供业务咨询、政策法规解读等支持;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开展行政执法过程中,人民检察院可提供相关法律咨询。建立工作会商和交流培训机制,人民检察院与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可根据工作需要定期或不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共同协商解决工作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双方可通过邀请参加培训、联合开展培训、互派师资授课、互相派员学习等方式共享业务培训资源,促进提升执法、司法能力。
在加强办案协作方面,《意见》提出,协作加强行政非诉执行工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其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行政决定的案件,认为人民法院存在不接收申请执行材料、不予受理、未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裁定等违法情形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人民法院执行活动确实存在违法情形的,应当依法提出检察建议督促人民法院纠正,并将相关情况通报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协作开展争议化解工作,人民检察院在审查涉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的行政诉讼监督案件或非诉执行监督案件时,发现案件适宜开展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工作的,应当及时与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沟通,联合开展化解工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在提交意见、配合化解、促进异地协作等方面予以配合。协作加强建议工作,人民检察院在办案中发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的行政决定确有错误或有其他违法情形的,应当依法向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纠正违法或社会治理检察建议。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发现人民检察院在开展行政检察工作中存在突出问题的,可提出改进的意见建议。(陈 明)
原文链接:http://www.hljlr.gov.cn/xwdt/gtdt/202107/t20210720_27939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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