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自然资源厅印发历史遗留矿山核查工作方案
为全面掌握全省历史遗留矿山基本情况,做好历史遗留矿山核查工作,科学谋划和实施“十四五”时期矿山生态修复,根据自然资源部办公厅相关工作通知要求,经贵州省人民政府同意,近日,省自然资源厅印发《贵州省历史遗留矿山核查工作方案》(以下简称《方案》)。
《方案》指出,实事求是、尊重事实;严格按照自然资源部关于历史遗留矿山遥感图斑分类认定标准,结合贵州省矿山开采历史和特征,对历史遗留图斑,做到应核尽核,应补尽补,应报尽报。统一管理、分级负责;按照“省级统筹、市县落实”的要求,省自然资源厅负责制定省级核查工作方案并统筹部署,对市县上报的核查成果进行汇总分析和核实。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对县级填报数据全面审核。县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具体落实,完成分类核定、填报核查成果、成果公告,对填报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等负责。全面统筹,重点部署;充分统筹运用各类已有数据资料,确保底数清晰,台账统一。对历史时期矿产资源主要开发区、重要矿区及典型矿产集中开采区等核查任务量大的区域进行重点部署,总结问题经验,确保核查工作顺利完成。
《方案》强调,查明全省历史遗留矿山分布、损毁土地面和权属、存在的主要生态问题、拟修复方向等基本情况,建立标准统一、数据可靠的“一矿一策”和数据库,为编制相关生态修复规划、部署生态修复工程、完善矿山生态修复政策等提供决策支撑。
《方案》明确,做好以下重点工作:图斑分类核定;各市、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按照自然资源部、省统一制定的历史遗留矿山遥感图斑分类认定标准和核查技术规程,充分运用已开展的第三次国土调查、最新时点的高分辨率遥感影像成果、已有矿山地质环境调查数据和历史遗留矿山台账等资料,对自然资源部下发的遥感图斑进行分类核定,对下发图斑之外、确属历史遗留矿山的图斑进行补充并核定。历史遗留矿山认定结果公告;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将历史遗留矿山认定结果报县级人民政府同意后,依据《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国土资源部第56号令)第二十九条规定,公告历史遗留矿山损毁土地认定结果,公告期间不少于三十日。历史遗留矿山数据库建设;各市、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结合本次遥感图斑核定工作,核查矿山基本信息,完善生态修复管理信息,逐图斑建档立卡,按照省自然资源厅下发的历史遗留矿山“一矿一策”编制大纲,逐矿建立历史遗留矿山档案。按照统一的数据库建设要求,建立部、省、市、县一致的历史遗留矿山信息数据库,并对核查成果进行综合分析,为后期历史遗留矿山生态修复提供支撑依据。
原文链接:http://zrzy.guizhou.gov.cn/xwzx/xwdt/202108/t20210820_6969249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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