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山东省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解读
现将《山东省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以下简称《基准》)的有关情况解读如下:
一、制定的必要性
建立健全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制度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全面依法治国决策部署的重要举措。《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要求,要建立健全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细化、量化行政裁量标准,规范裁量范围、种类、幅度。中共中央近期印发的《法治中国建设规划(2020-2025年)》要求,全面推行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规范执法自由裁量权。《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国令第722号)第六十条规定,国家健全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合理确定裁量范围、种类和幅度,规范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的行使。我省高度重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制定工作,省司法厅要求各省直部门、有关单位及时修改完善本系统或本单位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为进一步规范全省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行为,保证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正确行使,我厅将制定《基准》列为自然资源法治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根据机构改革后的新变化、新情况,结合有关法律法规修订,制定了《基准》。
二、起草依据
《基准》依据《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华人民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山东省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及自然资源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等制定。
三、起草过程
我厅结合权责清单动态调整和省司法厅公布的自然资源管理领域“不罚清单”“轻罚清单”,对全省自然资源系统235项行政处罚事项进行了全面梳理,起草了《基准》初稿。期间多次征求有关处室、单位意见,对初稿进行修改完善,形成征求意见稿在系统内征求意见。根据反馈意见情况,先后赴淄博、泰安市进行调研、通稿,形成《基准》审议稿。经厅长办公会审议后,再次修改完善,形成目前的发布稿。
四、主要内容
(一)关于修订原则。一是坚持合法性原则。依据新修改的《行政处罚法》及《山东省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确定的不罚、轻罚原则,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种类和幅度范围内,将违法情节总体上划分为轻微、一般、较重、严重四个层级,并确定相应处罚裁量基准。对不予行政处罚的行为,严格把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等标准。二是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原则。将省司法厅公布的自然资源管理领域21项“不罚清单”中涉及的违法行为,以及法律条文中规定先行责令改正,经责令不改正再予以处罚的行为确定为不予行政处罚的情形,在情节轻微一栏进行表述,以教育为主、处罚为辅,为自然资源领域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提供制度保障。三是坚持法制统一原则。依据已经修订的《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森林法》《种子法》《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以及《山东省测绘地理信息条例》等法律法规,参照原省国土资源厅、林业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公布的《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和我厅公布的《山东省自然资源系统权责清单通用目录》,对相关违法行为和对应的法律依据进行了更新调整。
(二)关于修改的标准。新修改的《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规定:“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因此,《基准》将“当事人是否在限期内改正违法行为”作为确定违法情节档次的一个基本标准。
(三)关于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在对全省自然资源235项行政处罚事项编制裁量基准的过程中,依据“能分则分”的标准,对存在下列4种情形的11项行政处罚事项,不再划分裁量档次:一是不具有情节细分的可行性的;二是处罚标准过低、直接顶格处理的;三是缺少实施细则依据,无法划分裁量基准的;四是不属于自然资源部门牵头处理的。同时,《基准》将法定依据中涉及行政处罚的条文表述进行了加粗处理,以便与条文中涉及党纪政务处分责任、刑事责任部分相区分。
五、关于施行日期和有效期的说明
《基准》的公布日期是2021年8月27日,施行日期是2021年9月1日。由于新修订的《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于今年9月1日起正式施行,如果《基准》不同步施行将影响《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执行,也不利于自然资源执法工作开展,因此《基准》的施行日期为2021年9月1日,有效期至2026年8月31日。
原文链接:http://dnr.shandong.gov.cn/zwgk_324/xxgkml/fgwj/zcjd/202109/t20210901_371441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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